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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发布日期:2015-09-14    作者:李光辉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年    日出生,文化,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法院依法解除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   元整,并支付违约金     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至返还房款时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 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造的位于xxx的一套面积为   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总价款为:     元,其中有原告首付    元,余款    元按照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交房日期为     日之前。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首付款    元及维修基金    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被告向周口市房产交易所办理了预告登记。但是,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到后,超过交房日期被告却迟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交房义务,导致原告的入住权利无法实现。双方在合同第   条中约定:出卖人逾期超过60日未能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之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等权利,被告也同意解除,但被告到目前为止,迟迟不予返还房款及相关义务。综上:被告严重违约不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60条第一款,93条第二款,96条第一款97条、98条,114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
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附:本诉状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及交款票据、被告证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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