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离婚律师之调查取证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5-09-14 作者:110网律师
申请人:李某,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XX市XX研究所技术员,现住XX市XX区XX街13号。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取款明细情况。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徐某共同生活期间,经济上完全由徐某管理。现徐某声称,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实上,申请人的工资、奖金及其他一些科技研究奖金全部交给徐某,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未。申请人在家中曾见过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内容。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对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取款明细情况。
此致
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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