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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母亲先救谁?千年难题真的有解了吗?

发布日期:2015-09-28    作者:110网律师
今年司法考试卷二的多项选择题中,“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其中C选项为:“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一个同事(考生)认为:甲对其母亲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其没有救助,构成不作为犯罪。
我认为:首先,“甲对其母亲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中的“法律”应该是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直接的规定,故这个判断存疑。为什么应该是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是因为一般的老百姓只能以公布的法律来预测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法理意义上的“法律”的受众一般限制在学习法学专业的特定人群中,故刑法的立法者不能苛求老百姓通晓法学,在这里应该在一般意义上适用法律(刑法);其次,甲不具备不作为的时间要求。甲救助女友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值得褒扬的行为,法律不可能禁止、谴责这种行为,故甲耗费宝贵时间的救助女友行为不具备非法性,故刑法对此时间经过的救助事实不能作出否定的评价,故既然宝贵的时间已流失,则因为时间因素,不作为不成立;再次,甲没有刑法意义上的罪过。甲肯定是不希望、追求其母罹难,他也没时间放任、预料这种罹难。甲事后肯定会有良心的折磨,但这是道德意义上的;最后,甲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人的生命是平等的,某男在这种二难的时间选择上做出的决定不能认为是错误的。基于上述理由,我认为某男不构成犯罪。但标准答案还未公布,不知道我能得分不?
以上是我9月22日的分析。
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有“甲构成不作为犯罪”选项,故我若是考生,可能失分!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表示,甲对女友只有道义上而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所以如其先救母,女友死亡的,不构成犯罪。反之,如先救女友而母亲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犯罪。
我认为彭新林的理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规定的原则。在这个案例中体现的是生命权的平等。不可否认的是——具体的生命体的价值可能不同。如:一个美国海军将领说:钱学森抵得上美国海军陆战队五个师的军力。但当问题的考量取向是特定的范围时,问题的答案也应当是特定的。这个案例考量的是构成犯罪否,故应该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故“平等地保护公民的生命权”是符合宪法及刑法的立法目的的。彭新林的理由对甲施救女友的行为实质上是作出的否定的评价,故与宪法及刑法的立法目的不相符。又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本案还难以找到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修正案的规定的罪名,故甲无罪。即便有对应的罪名,因与宪法及刑法的立法目的相冲突,也不能适用。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只能救一人,那么就要考虑职责、义务、价值、可行性等法律规定及法理的因素进行法律上的评价,但宪法及刑法总则的评价是无罪,故即便是刑法分则的评价是有罪也是错误的。民法上的评价可能是赔偿(紧急避险或是免责事由),行政法上的评价可能是降职、处分。在我国,甲对母亲的救助义务是法理上和道德层面上的。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认为,甲对母亲有赡养义务,不救则涉嫌遗弃罪,而对女友则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另外,如果先救女友而没能救出母亲,“重色轻母”也不合道德、情理!

我认为,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状有“拒绝扶养”和“情节恶劣的”的情节,甲是事出有因,认定“拒绝扶养”过于勉强,有类推适用的嫌疑。明显不成立“情节恶劣”。在这里,由赡养义务推出“危险情形下的救助义务”从法理及道德上讲,说得过去。但正如前文所述,这不是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且仅仅适用刑法分则入罪是错误的。故构成遗弃罪的疑问太大,故据疑罪从无的原则,甲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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