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两个证据质证思路
发布日期:2015-10-31 作者:邓世运律师
2015年10月3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在一起无罪案件的判决书中有以下论述:“证据必须经过两个层面的审查,第一个层面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即证据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本身是否合法,这是最基本的审查。第二个层面是对证明力的审查,即判断证据证明价值的大小。只有通过了第一层面的审查,证据才能接受第二层面的审查,才有可能被审判机关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基于法官审查证据的思路,辩护律师应该从以下两个层面提出质证意见:
一、 从证据能力层面提出质证意见
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证据能力,关注的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从取证主体是否合法、取证手段和过程是否合法、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判断。
对于非法证据,我国法律针对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规定了不同的排除规则:
1、非法言辞证据,实行绝对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实物证据,实行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从证明力层面提出质证意见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证据证明力,关注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证据的证明力,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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