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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发布日期:2015-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是一个专制历史特别漫长的国家,几千年来的封建统治使得中国既无成熟的民主传统,又无民主政治基础。所以,中国古代历史上缺乏民主宪法成长的土壤。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当时许多有志之士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日渐认识到宪政制度的重要性,纷纷要求实行立宪政体,以实现中国的救亡图存。在列强侵略、国内各种革命运动风起云涌的压力下,清政府于1905年派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后于1908年颁布以“君上大权”为核心的《钦定宪法大纲》,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大纲共23条,分为两个部分:“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其中“君上大权”14条,是大纲的正文主体部分:“臣民权利义务”9条,为正文的附录部分。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慑于革命的压力,清政府又于11月3日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实行,但旋即被革命的浪潮所湮没,这是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于1912年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随后,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所窃取,从而使中国进一步陷入了战乱时期,直到新中国成立。在这时期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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