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盗/抢/骗,想追回钱财有多难?
发布日期:2015-11-29 作者:黄卫阳律师
是的,将挽回财产损失的希望寄托于公安机关与现实不符,原因在于:
一、刑事案件有个破案率的问题。《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但并未规定也不可能要求每案必破。警察是人,担当不起神兵天将、超级英雄的职责。他们只能集中力量处理上级重视或者区域内有影响的罪案,处理巡逻时恰巧逮住的小偷惯犯、流氓混混……很多绑架抢劫、杀人放火的大案要案常常得好多年才能侦破,更何况每天成千上万起的网络电信诈骗、扒窃呢!
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中,从来没有过“追回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这一条。也就是说,国家对于公安机关警察的“成绩考核”重点在于打击了多少起违法犯罪,而不在于挽回个案受害人多少经济损失。对于后者,警察可做,也可以不做,甚至为完成侦查任务而舍掉。当然,如果你是个丢了自行驹的日本人,恰巧遇到高效的武汉警方,兴许第二天就找回来了……
三、虽然《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即使犯罪分子被抓获,返还合法财产的需要明晰权属、登记造册等等,又是一个复杂繁重的问题:比如追回是较少的钱但受害人又不止一个的时候,这笔钱算谁的?犯罪者已将非法所得购置了房产,能用来返还受害人吗?而且违法犯罪处理完毕,案子就要移送检察院或者结案了,哪还有心思和余力再处理返还财产的工作呢!
公安机关不行,那么法院呢?很遗憾,法院也不一定靠得住。一是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为财产性犯罪中的受害者提供诉讼地位,受害者无法通过民事附带民诉主张权利;二是个别地方在审判实践中又滥用“先刑后民”的习惯做法,让受害人又无权提起民事诉讼。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这样导致的情况是,受害人找公安机关,警察可以说:“查封拍卖财产的事情我们无权介入,你要去找法院。”到法院,法官又会说:“因为涉及刑事案件,在刑案处理结束前我们是不能给你立案的,你要先找公安局解决。”总之,受害人始终处在被动挨打的地位。权责不清,被法院、公安机关来回踢皮球。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还有一些刑民交叉案件,本来有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受害人偏偏不懂刑事和民事的区别,为了“报复”一心想让公安部门刑事立案。然而公安机关一旦刑事立案了,民事诉讼就无法提起,而刑事程序本身并不关心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问题。这样,挽回损失的希望又变得遥遥无期了。
所以,大家在生活中最好还是多多学习公安部门编发的防盗防骗知识为好,防患于未然。一旦真正被骗被偷,想知道“怎么追回”,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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