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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持卡人”应该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5-12-12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持卡人”不仅包括信用卡申领人,也包括实际使用信用卡的人。在信用卡申领人将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的过程中,信用卡申领人和使用人往往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其在恶意透支上,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将信用卡申领人和信用卡实际使用人都认定为“持卡人”。
  关键词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 持卡人 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并对“恶意透支”进行了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实际用卡人与登记办卡人分离的三种形式:一是登记办卡人本人依照相关规定申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二是实际用卡人在取得登记办卡人同意的情况下,以登记办卡人的名义申领并且使用信用卡;三是实际用卡人系盗用办卡人依照相关规定申领的信用卡。对于第三种情形中的实际用卡人无论是否存在恶意透支行为,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以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涉及是否认定恶意透支的问题,登记办卡人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二、现有争议的梳理
  目前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存在了三种争议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持卡人即是实际的“持卡人”——实际使用人,谁具体持有涉案信用卡,并恶意透支,那此人即构成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中的持卡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持卡人的理解,即只有向银行申领信用卡的人,在银行申领材料上所体现的个人为此罪中的“持卡人”;2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申领人与实际持卡人往往是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其往往能够构成共同利益体,应当将持卡人理解为既包括信用卡申领人又包括实际使用人。
  对持卡人范围的不同理解决定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范围。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理解为既包括信用卡申领人又包括实际使用人。
  三、持卡人的认定
  (一)基于登记持卡人、实际使用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信用卡本质上是银行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银行与用户间良好的商业信用是信用卡制度得以维系和发展的根本前提。信用卡的申领应当由申请人向银行提出办理信用卡的申请,并提交真实可靠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财产状况证明,发卡银行经审核后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以及发放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因此,信用卡是基于信用卡申请人即登记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协议而发放的。此时,根据信用卡的操作规则和民事法律原理,登记办卡人与银行、实际用卡人之间分别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登记办卡人具有与银行相对的债务人和与实际用卡人相对的债权人的双重法律地位。如果实际用卡人恶意透支信用卡,民事责任认定的逻辑顺序是,登记办卡人虽然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用卡人追偿,但这不能成为免除其个人责任的抗辩理由。但是,如果实际用卡人恶意透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不能按照上述民事责任的认定逻辑当然地将登记用卡人作为刑事责任的对象。因为如果登记用卡人主观上不具有恶意透支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行为,仅以登记办卡人的民事不法行为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违反了实质正义理念。于此同时,据此得出实际用卡人虽然在非法占有的支配下实施了恶意透支的行为却因为其与银行之间无法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构成刑事违法,显然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理念。
  (二)基于“恶意透支”这一行为过程来看
  从恶意透支的犯罪客观方面来看,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的完成需要包含两方面:一是申领人将信用卡交付实际使用人。二是实际使用人进行了恶意透支行为。如果没有申领人交付信用卡的行为,那么实际使用人的恶意透支行为也无从谈起。在各大银行的信用卡申请表上均有“不得出租或转租信用卡”的字样,客户在申请表上签字表明同意此项约定,并且应当遵守。因此,信用卡申领人将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的行为本身即是违反了信用卡管理规定的。而从银行催收情况来看,在恶意透支后,银行会对信用卡申领人进行两次催收并经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从信用卡申领人违规交付使用及信用卡申领人还款义务和催收等情况考虑,认定信用卡实际使用人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不恰当的。
  (三)基于降低银行资金的风险
  我国刑法是以预防功能为主。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其立法目的是在于保护金融秩序和银行财产安全,更重要的是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在应然层面上,一切严重侵犯金融管理制度的行为,都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在实然层面上,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受到刑法规定中语词涵义的制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须要求。在此意义上,无论是否属于合法持卡人,只要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就是对信用卡诈骗罪欲保护法益造成了损害,就存在了犯罪的前提条件。而交付他人使用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往往是因为信用卡申领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的,导致了银行财产的损失和金融秩序的破坏。且如果仅追究信用卡实际使用人的刑事责任,将放任信用卡申领人随意使用信用卡,不利于维护有序的金融秩序。

  从司法实践来看,信用卡申领人将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的过程中,申领人和实际使用人往往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包括合法的登记办卡人和经本人同意后实际使用该信用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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