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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机动车因违章未处理不给通过年审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5-12-12    作者:张静律师
《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车辆年审前必须把违章处理完毕。陈女士认为交警这种做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并诉至法院。近日,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定交警部门败诉,限期为陈女士颁发机动车合格标志。
 
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陈女士亦已按照要求提交机动车行驶证、车船税收缴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资料。因此,市交警支队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判决生效15日内发给陈女士检验合格标志,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交警提出的处罚是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小车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前不予年审”的意见,法院认为,上述规定系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不应优先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法院同时强调,交警部门如果核查发现机动车确实违章未处理,可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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