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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各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并不一致的,以哪一个时间为准

发布日期:2016-01-04    作者:宋长贵律师
在当事人各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并不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一、合同书或确认书上只有签名,或者只有盖章的,签名与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书或合同确认书上签字或盖章,表明其对合同书或确认书的确认,不必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上既签字又盖章。
二、一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应该以在前的行为为准,无论是签字还是盖章,哪个在前,就以哪个为准,因为只要签字或盖章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三、只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负责人的签字、盖章,都应当确认该当事人已经确认合同的效力。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签字、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均告成立,成立时间应当以首先签字或盖章的完成时间为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
编写: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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