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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现货维权律师函

发布日期:2016-01-11    作者:李龙律师
           律  师 
某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的委托指派本所李龙律师,就与贵司白银、原油等违规现货(类期货)纠纷事宜郑重致函:
贵司采取高利润低风险的虚假宣传引诱刘某在贵司交易软件开户进行白银、原油等交易且未对三人进行风险告知以及风险测评。贵司对外宣称进行的是现货交易,然而现货交易应是以实物交割为目的而非买空卖空的风险投机。委托人在贵司开户账号进行的交易,贵司违法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300万元,贵司应与赔偿,事实上属于无法进行实物交割的违规现货,甚至是非法期货交易,
其一、无论是原油还是成品油,均属于特许经营,须有资质的企业法人方可经营,其生产、运输以及储存均需要企业法人具有对应的资质及客观条件,显然自然人不具有交易的主体资格,那么,又如何进行实物交割呢?不能进行实物交割,还是现货交易么?
其二、三委托人进行的是“做空”操作即“买跌”,也就是从交易所“借货”,然后待商品价格下降,再买入并还货给交易所,以取得的差价视为利润。自然人做空是无法进行实物交割的,纯投机行为。如此,该种交易无法实现实物交割,还是现货交易么?
其三、贵司白银、原油等的生产厂商是谁?产品成分与质量标准是什么?储存仓库在哪里?指定鉴定机构又为何方神圣?如果在交易前后以及过程中以上信息作为客户都不知道或是贵司拒不提供或是根本无法提供以上信息,这又是什么样的现货呢?
其四、交易制度与规则的期货化。
贵司进行的是标准化合约交易,保证金交易、集合竞价、电子撮合、双向竞价(可买涨跌),匿名交易,在交易软件上无法得知是从谁人手里买入,又卖给谁人?交易软件根本没有贵司电子交易合同,也看不到买卖当事人。
事实上贵司采取的是做市商模式,客户根本就是在与贵司进行交易,贵司盈利则客户亏损,贵司亏损则客户盈利(对赌)。贵司采取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交易,T+0(当天无限制买入卖出)。以上模式违背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市场的实施意见》(国发办37)、《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属于违反《期货管理条例》的非法期货交易。
有鉴于此,贵司平台的交易行为均为无效交易,交易款项应予返还。现委托人委托本律师事务所郑重函告贵司:希望贵司在接到本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本所律师及委托人联系并履行返还义务,否则,本所律师将依法依授权追究贵司法律责任。
顺祝商祺!
               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龙 
               电话:186 9224 5318    
                       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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