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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我只好放弃

发布日期:2016-01-27    作者:王景林律师
这个案子我只好放弃
199411月以来,岳某扣一家就居住在宝山区桃园新村某号某室,该房位于外环A20泰和路同济路附近。2003621日,外环隧道正式通车后,岳某扣住处来往车流量迅速增加,噪声、振动、废气、光射等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与岳某扣同一排有几幢房子,政府安排居民整体搬迁。房子没拆,依旧在那里,由政府组织对外出租。按岳某扣所说,同一排那几幢房子都搬迁了,他们这一幢共24户也应当搬迁,因为他们离A20距离更近。当时不知什么原因,政府未安排他们这24户搬迁。用岳某扣猜测的话就是,他们那几幢可能是找到上面的人了。同一排其他几幢搬迁了,这对岳某扣他们这24户居民来说,心理当然不平衡。为此,他们这24户居民多次向区政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或上访,均未得到有效解决。
2013814日,《扬子晚报》刊登出一则案例。江苏太仓市沙溪镇胜利村许某一家自2004816日沿江高速公路太仓段正式通车后,由于离高速太近,一直遭受着噪音、光射、振动等环境污染问题。无奈之下,许某将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常熟法院判决沿江高速公司须采用修建隔音墙或其他有效措施,将许家住房室外噪音夜间降到55分贝以下,室内噪音夜间降至45分贝以下。并且赔偿许家遭受的噪声污染损失18600元(即按每人每月50元共200元算,自2004819日至2012518日止);并自2012519日起,直到沿江高速采取措施把噪音降至规定标准以下为止,在每月30日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支付许家噪声污染损失费。沿江高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后,双方达成拆迁和解协议,据说许某一家已搬迁,沿江高速公司给予相应补偿。
岳某扣看到当天的报纸了,非常兴奋。既然江苏太仓已有这样的案例,对于上海,应该也可以参照该案作出处理。于时,他们找到我们所里的其他律师,他们都不愿接此案,我的同事将他推到我这里,叫我去试试。我觉得此案操作难度很大,但经不起岳某扣的鼓动,说的也是,江苏那边法院都能处理,上海法治环境应该比江苏那边进步或开明得多,应该也可以尝试处理。保守起见,我没有接受24家的委托,只接受岳某扣一人委托,答应试试,律师费收了很少。考虑到法院可能不受理,我特别向岳某扣提示说明,并在201310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说明。
接受委托后,我向宝山区规划局和上海市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查阅A20泰和路同济路地段用地红线(城市道路规划)。去了几次,还根据他们要求对查询内容作出调整,均未查到相关信息。同时,我向宝山环保局申请公开岳某扣住处附近噪声、空气污染、振动、光污染四项检测数据,环保局提供的最新数据显示岳某扣住处附近几项检测数据都超出国家规定标准。
经查,A20路段由上海路政局管控,遂将其列为被告。我参照太仓案例诉请,请求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赔偿,直至环境污染达标时为止,另外要求考虑安排搬迁。
2013125日,我正式向宝山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材料,立案庭拒收。经软磨硬泡,软硬兼施,他们依然不肯接收材料。我去中院、高院反映情况并要求立案,他们均将我推向宝山法院。与宝山法院严正交涉数次后,值班庭长勉强答应先收下材料,事后他们向上级领导反映后再回复我。事后多次电话沟通,据称他们已向院领导、中院、高院反映情况,谁都觉得棘手,法院无权处理。另外,他们还告知,上海像这种情况的地方不止他们这一处,全市有许多地方,其他地方也在不断涉访涉诉。过了很长时间,法院突然将诉讼材料寄还给我,里面没有作出任何说明。
我向岳某扣传达法院方面的意思时,他不肯接受,为什么外地可以处理,他们为什么不受理?同岳某扣沟通后,我决定与他一起再去法院立案。
20148月,我与岳某扣一起前往法院,立案庭的小姑娘接了我们的材料,扫了一下,嘴里嘟哝道,不是来过了吗,都退给你们了,怎么又来了?说着,便将诉讼材料退给我们。我已经没有脾气与他们争吵,倒是岳某扣激动起来,朝着小姑娘大声叫嚷,法律有规定,为什么你们不立案?那小姑娘挺聪明,无论你怎么刺激,她低头在那做事,不搭理你,随便你怎么说。她不理我们,我们总不能动手吧。过了好大一会,我提议还是去找值班庭长吧。我们走到值班庭长那边,岳某扣情绪还是很激动。值班庭长以前早已看到过我的案卷材料,她很聪明,她说不与我们争论,现在都有手机录音什么的,不要话说多了惹上麻烦。她安抚我们道,“这样好了,我把你们的材料先收下,我会向院领导、上级法院反映,如果有消息,我们会及时通知你们”。没有办法,只能这样。
随后多次电话催促,总是告诉我们,正在向上级反映,目前还没有回复,叫我们再等等。再后来,法院把材料原封不动的寄还给岳某扣,里面也是没有任何说明或解释。这次我是特意留下岳某扣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的,让他也知道法院的做法。没戏了,岳某扣觉得也是这样,但他还是不死心。
20153月,我与岳某扣再去法院,想作最后一次努力。前面岳某扣他们已向杨雄市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去函反映法院情况,他们的复函都是转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处理。与上次一样,值班庭长与我们不争不吵,很客气地收下了我们的材料,我们将上述复函也附上了。之后还是音信全无,每次打电话催促,不再与我多说,庭长非常光火地对我说,你们想要怎么样就怎么样去好了。
不是我帮法院说话,目前的体制下,法院确实无权处理。所以,在庭长跟我推心置腹地说这些话的时候,我听进去了。太仓那个案子为什么法院会处理,因为就一家,被告是沿江高速公司,所以很容易就处理了。而这个案子,岳某扣那里一处就有24户,并且整个上海他们这种情况不知道有多少,被告还是上海路政局。虽然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接收诉讼材料,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以裁定书形式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要求立案、审理。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那些只是法律规定,法律与现实还是有距离的。岳某扣问我为什么不与法院死磕,我笑笑对他说,他们无权处理的事情,怎么较劲也无用。
岳某扣认为是我办事不力,向所领导投诉我,所里领导对我予以批评。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我没有完成委托事项,没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工作失职,但我也很委屈,法院不同意立案不能怪我呀!我们提前已经预料到法院可能会不立案,并在委托合同中已经明确说明。岳某扣对我意见很大,我不想再在这个案子上纠缠。我向他转达法院的提议,可以继续上访,或者再等,以后可能会有新的政策,专门解决这些问题。岳某扣确实不好惹,他要带着24户居民来我们单位与我们理论,说白了,就是要来闹事。我陪着笑脸向他指出,我没有接受24户委托,他们不能来我们所里,如果要他们来我们所里,还不如带着24户去法院试试。几番交涉,岳某扣同意我的提议,双方解除委托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不能归责于乙方原因致使委托事项不能完成的不予退费,为了妥善解决,我们同意退还一半,以后若岳某扣就此事需要法律咨询,我应当随时提供服务。
不想多说什么,放弃可能是最好的选择。本案给我更深的认识,并不是每件事都可以用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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