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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劳动关系(转)

发布日期:2016-02-27    作者:王可红律师


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务工者关于劳动争议方面的疑问也是越来越多样化。本文就超过退休年龄是否能确认劳动关系来阐明一下基本的法律法规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应当退休。超过退休年龄能否否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个人认为: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分情况而定
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这条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也就是说,凡上列单位的职工实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的法定退休制度。对于兼具农民和工人身份的农民工的退休年龄,目前国家并未明确规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的规则,确认劳动者、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业务指导部门的审判批复已经对“超过年龄,确认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进行了明确答复,且该批复已在实践判案中得到广泛应用。
从最高法院业务部门的审判指导原则看:(1)按照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按照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的答复》中,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很明确,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可以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待遇。
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的界定不以退休年龄为界限,而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为界限。
对于上述问题,之前各地实践操作中观点不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07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这次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这用人单位与超过退休年龄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进行了明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表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划分标准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从此也否定了以超过退休年龄来确定劳动关系的观点。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97页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如何认定做了详尽分析,作出结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既然不以超过退休年龄来划分,那么根据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间的关系,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第一种是超过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二种是超过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所以,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务关系;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将其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到用人单位参加劳动的人,大多数是生活比较困难的农民和其他低收入人群,他们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年老时没有退休金可领,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为了生存需要,不得不继续工作。对这类群体,国家应当加大保护力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民法上意义上的提供劳务者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法律对前者的保护力度更大,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可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因此,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更能体现法律以人为本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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