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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立法法》的修改与宪法监督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6-03-05    作者:单义律师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体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成为了中国15年来的首次修改。这次立法法修改有诸多亮点,如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等。


  立法法的修改的六大亮点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在本文中,笔者将对修改后的六大亮点与我国当前的宪法监督又有怎样的联系进行探讨。


  亮点一:规范授权立法,使授权不再放任


  亮点二: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亮点三:明确细化“税收法定”原则


  亮点四:界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边界


  亮点五:加强备案审查


  亮点六:对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首先,规范授权立法,使授权不再放任。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了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将有效地解决法律制定粗放或者说是一种“放任状态”,将使中国法律进入切实可行的实施状态,切实改变依法治国中的“依规”而非“依法”的状态,从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铺平道路。


  其次,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权力下放”,从某种意义上讲改变了我国曾经的立法格局,中国立法的部门化、行业化、区域性,也将从根本上得到转变,权力下放后,将压缩部门、政府、区域的“立法权限”,但是这种法律的修改在某种程度上将权力也下发到人民手中,立法法本身是规范法律的法律,这也印证了此次立法法的修改上升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高度。


  再者,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确定。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了“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渊源即“一切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因此此次修改立法法,主要原因在于,原来的立法法并不完全符合宪法规定或宪法精神。比如此次修改的亮点之一,“税收法定原则”从根本上来讲,税收权力本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只是在此以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从根本上切实履行好这一职权。而从此次修改后,再落实税收法定这一精神和原则,就是从立法法角度上再次重申税收法律制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不仅仅与宪法精神相互吻合,也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体现。


  此外,立法法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了严格的界定。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举个例子来说,人民最关心的“土地”自上而下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省级人大或省级政府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一些地级市甚至制定了本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的法律就是在这种复杂的障碍中实行,因此规范立法的制定也就使得中国地方法规最复杂的一环——部门规章更加清晰,法治进程也就会逐步加快。


  此外,关于修改后加强备案审查。明确了主动审查备案,制定反馈与公开机制。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加强了立法透明度、规范度。


  最后,对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最高法院、最高检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最高法院、最高检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除最高法院、最高检外,其他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从事实上讲这一修改意义重大,尤其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讲,传统观念上司法解释经常被诟病为“二次立法”。例如,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新民诉法的司法解释。这部号称“史上最长”的司法解释,其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共计552条、7万余字,而新民诉法本身不过才284条。不仅仅是篇幅的问题,关键在于好多司法的解释、答复等超越了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与立法的本意不符。此次修改也就进一步规范了无论是具体法律适用或是法条解释都应当遵循一定的“规矩”,而这个规矩就是立法法。


  总的来说,要想立好法,就要修改好立法法。修改立法法的意义是深远的,笔者单从宪法监督角度上谈了几点看法,相信这只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小部分,未来中国的法治进程也定会稳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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