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湾离婚案件怎样快速办理
发布日期:2016-03-25 作者:阎庆律师
大陆居民一方或者在大陆有经常居所地的台湾居民诉讼离婚,大陆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例如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A、大陆居民一方要求与台胞离婚的案件;
B、大陆一方与台胞离婚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
C、回大陆定居的一方要求与在台胞离婚的案件。
二、相关程序
1、如果涉台婚姻的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内地办理,当事人在内地提起诉讼离婚的,对来自台湾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需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
2、若被告为台湾当事人,原告在内地无法联系到被告,送达程序相对比较复杂。依据最高院《关于涉台民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送达规则:一,先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满三个月未签收,视为未送达。二,邮寄送达不能,或者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公告时间三个月。三,开庭后判决书仍需公告送达,公告时间仍为三个月。
3、判决书公告期满,当事人需到法院领取判决书生效证明文件。携带判决书和生效证明文件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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