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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被父亲殴打身亡,小孩被家暴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4-1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4月4日,清明节,汉中11岁女孩雯雯(化名)走了。5日凌晨,大批民警来到雯雯位于汉中市汉台区民乐花苑的家中,邻居们这才得知,生前屡遭家暴的雯雯在被父母送医后死亡。邻居们痛心之余,纷纷叹息,“我们都想帮她,可最后还是没能帮到她。”关于此案的最新进展,华商报昨日联系警方,对方表示正在调查不便透露。
“好几个晚上我都睡不着,一闭上眼睛就是她的身影,我不能就让她这么不明不白地走了。”家住民乐花苑的张女士说。
张女士说,她住15楼,雯雯家在11楼。5日上午,她接到丈夫打来的电话后跑回小区,发现楼下有20多名刑警,正围着楼前的垃圾桶翻找着什么,通过保安得知,女孩的血衣被扔在了垃圾桶里。“我当时就流泪了,那么乖的孩子,还和我住了几晚上,说不在就不在了。”张女士说,她初次注意到雯雯,是去年10月。有一天下着大雨,晚上11时左右她回到小区,刚进楼门口,突然发现靠墙站着一个小女孩。“她光脚穿着凉拖鞋,只穿了一条单薄的裙子。”张女士说,看着孩子可怜,她就多问了几句。女孩说,她就在楼上住,被爸爸打了,又被赶出了家门,只好在楼下站着。
这时,张女士才发现,孩子满脸乌青,双眼肿得几乎成了一条缝,胳膊上都是伤痕。张女士气愤地带着雯雯回家,发现物业工作人员正在教育雯雯的父亲。雯雯父亲说,孩子经常不听话,爱说谎,所以经常打她。
张女士后来了解到,雯雯父亲对孩子要求很严格。经过深入了解,雯雯父亲说,孩子四五岁时他和妻子离了婚,后来将孩子送回河南老家由爷爷奶奶带着。他再婚后就将雯雯接到了身边。
张女士说,那次见面后,她临走时给雯雯说了她家的楼层号,让孩子有困难就去找她。同时,她也告诫雯雯父亲,“再打孩子,我就报警了。”
今年1月22日,放寒假的雯雯突然找到她家,说爸爸出去没回来,钥匙也忘在家里了,回不了家。于是,她将雯雯收留了下来,根据雯雯提供的父亲电话,打过去却始终关机。雯雯在张女士家住了三晚,她的爸爸和继母才回来。
资料来源:财经网
【法律解读】
小孩被家暴,首先可以找亲戚邻居劝说、和解。如果,还达不到目的,可以诉诸法律,法院会依法办事,另外寻找孩子的监护人,比如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如下: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摘自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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