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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离婚后独生子女费如何领取及分割

发布日期:2016-04-28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法律定义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二、离婚后独生子女费发放方式
独生子女费是国家对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给予的生活上的补贴,孩子归谁应该就由谁去领取。
夫妻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发放全部。单位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有单位按月发放一半。下岗未再就业职工由原单位发放。解除人事关系的职工,其独生保健费由原单位发放到子女十四周岁止。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职工,单位提前解除关系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合同期止。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单方领证的对象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持证人单位发放,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双方任意一方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未超过18周岁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5、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四、律师说法
离婚对独生子女费的分配有直接影响。不少人认为独生子女费与离婚无关是个误区。
按照规定,如果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方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业证和离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双份独生子女费,未抚养方不再领取。
其中,离婚证明有两种,即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前者能够有效证明孩子的归属方,后者则需要到相关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的权威公章。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双方离婚时间不足两年,可以到办理离婚证的区民政部门盖章;如果超过两年,请到区档案局查询并盖章。另外,离异夫妻重新组建家庭后,如果双方都带有子女,则不能享受“独生子女费”。
在此,律师提醒,离婚后只是影响独生子女费的领取,但不影响分割的原则,原则上还是由夫妻双方均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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