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通过举行会议、作出会议决定的形式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但实际上它并不是每天都召开会议进行工作的。因此,宪法规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委员长会议不能代替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审议后的议案由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方能通过。法律通过后由国家主席公布,其他决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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