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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发布日期:2016-05-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具有四个特性,即:广泛性与局限性的统一,从属性与自主性的统一,单享性与众享性的统一,地域性与全局性的统一。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可以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第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第四,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第五,管理本地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事业的自主权;第六,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第七,组织本地方公安部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自治思想,促进自治权的实现,是民族自治地方实施“九五”计划,向2010宏伟目标迈进的大事,学者们结合自治权的特点和目前现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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