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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事由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6-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合同的本质不仅在于当事人的合意,更在于以违约责任的强制性作为保障。当事人的意志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是以违约责任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是故,在债权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失其法律上之价值。”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即免责条款。一般而言,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较之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从而使违约责任更为严格。合同法的目标之一是鼓励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需要对免责事由作严格限制,以督促当事人尽可能履行合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等行为以及意外事故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可免责。侵权责任贯彻的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违约责任强调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负责。我国合同法在确定过错推定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同时,对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予以严格限制,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甚至排除了意外事故成为免责事由的可能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要求债务人首先对债权人负责——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以第三人造成损害,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要求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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