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办案机关特别是侦查机关应如实记录并调查核实嫌疑人无罪的辩解

发布日期:2016-06-04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李孝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咨询电话:15064154657
《刑诉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刑诉法解释》    第七十二条 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收集、调取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二百零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检察规则》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高检发诉字(2015)5号    4.加强庭前审查。全面审查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全面审查涉及定罪量刑的各种证据,对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必须严格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必须高度重视,对定罪疑难且单一的言词证据必须认真复核,对矛盾证据必须严格甄别。对没有直接证据证实犯罪的,要综合审查判断间接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高度重视对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掌握司法会计、法医、精神病、痕迹检验等鉴定意见以及电子证据相关的专业性知识和审查判断方法。突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瑕疵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行为性质,确保不枉不纵。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