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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优先 规范利用

发布日期:2016-07-03    作者:王丽律师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7月2日电(记者 刘茸)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闭幕会以152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会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介绍,修订草案增加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性规定。
增加保护栖息地规定 含罚则
他表示,这一修改主要是根据十八大报告关于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要求,因为野生动物栖息地是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重要的自然区域,没有野生动物栖息地就不可能保护野生动物,所以增加了这项规定。
但是各国关于栖息地保护方式不同,有的是用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的方法保护栖息地,有的是在野生动物保护法里规定栖息地的保护。这次修订后的法里规定要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同时规定了保护的手段,如规定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监测、评估等等,还有对破坏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给予处罚,这种处罚主要是针对破坏重要栖息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栖息地和人类的生存发展环境紧密联系,在没有人类之前,这个地球上到处都是栖息地。人类的生存发展的环境占有了栖息地,所以如何协调这种关系、合理地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是这部法律强调的重点。
立法目的重视保护 利用须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介绍,此次修改主要注重如何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而处理的方式则是更加突出野生动物保护的目的,坚持野生动物保护优先,严格监管,规范利用的原则。具体从三个方面体现:
一是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目的,包括科学研究、公益和科普教育、物种保护目的的人工繁育、公共卫生健康、狩猎等等。对野生动物利用总的原则是要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要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该以利用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资源为主,要有利于野外种群的养护,体现保护优先、有序有度地利用。
二是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要以保护为前提,不能破坏野外种群和栖息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从源头上要保护野外的物种,防止乱捕乱猎。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猎捕野生动物,还有从事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只有在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这些特殊情况才能够利用,且应取得严格的特许猎捕许可证。第二,除了物种保护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外,其他目前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都不能从野外获得种源,只能使用人工繁育的子代种源。第三,根据野外物种保护的需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将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到野外,以壮大野外的种群。
三是利用强调监管,监管是保障,实行一系列的许可和标识管理,做到有序有度地利用。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我国传统中医药的资源,在人类防病治病中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的经营和利用我们也做了规范,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共展示展演、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下,如果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审批和专用标识的管理。
3.在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中,被纳入名录的这些重点野生动物可以凭着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取得专用标识,凭标识出售、利用。规定这些标识、许可目的就是要保障在市场流通过程中可以追溯,要接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野生动物制品流通的来源很清楚,通过标识体现出来。
4.针对滥食野生动物的情况,回应社会的关注,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这是我们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往前迈的一大步。据有关同志说,禁食这个规定在其他国家现在还没有,从立法上完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这一规定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另外,也和国家刑法的有关解释相衔接,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5.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猎捕量限额管理的狩猎制。
6.对发布利用野生动物的广告实行从严管理,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所有相关广告都不能发,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售广告。同时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禁止使用猎捕工具等提供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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