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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等相关人员在公司解散中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6-07-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的责任。

第一、责任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第三、权利主体:债权人;

第四、责任内容: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2、怠于履行义务的责任。

第一、责任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二、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第三、责任内容: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赔偿责任。

第一、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第二、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债权人可以主张上述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4、注销登记。

第一、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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