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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入刑 如何认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发布日期:2016-07-06    作者:邓世运律师
据《济南日报》201671日报道,一名80后大学毕业生汪某因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中非法出售答案获刑,成为济南市首位“作弊入刑”者。 
201510月,汪某使用某QQ群,联系考生或发布出售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答案的广告,先后向考生张某、董某各收取1500元,向考生曹某收取2800元,承诺在考试期间通过QQ群向他们发送考试答案。当年1219日,考试进行过程中,汪某在槐荫区的家中,利用笔记本电脑,通过其建立的QQ群向三名考生发送考试答案。张某和曹某用手机查看答案时被监考人员查获。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检察机关认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汪某的辩护人认为不属于,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院机关的意见。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具体内涵,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依据文义解释原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国家考试,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教育考试,第二类是资格考试,第三类是水平考试,第四类是公务员考试、招录考试。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格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可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是法律规定的考试。《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可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是国家考试。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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