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6-08-10 作者:涂宗华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所提交的证据多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这些大都属于书证范畴。当然,债权凭证的表现形式不仅限于已列明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形式,至少还包括债权债务结算单、债权债务汇总凭证、委托理财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等表现形式。再者,除了债权凭证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类型还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上述证据类型都可能成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之所以《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在规定了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之外,还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其理据在于:一方面,要求当事人提交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有利于防止个别当事人滥讼、方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虽然是民间借贷关系中常见借据,但并不能涵括民间借贷中所有借贷证据类型。如果将起诉所需证据仅限制在债权凭证范畴,难免挂一漏万,不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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