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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合法期刊刊登论文并收取版面费的行为该当何罪

发布日期:2016-08-18    作者:邓世运律师
2016年8月10日,北京青年报报道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等人涉嫌冒用合法期刊出版单位的名义,许诺为作者刊登文章并收取版面费,在2014年1月至10月间,收取版面费1200余万元。昨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开庭审理,王某被控非法经营罪。
据悉,目前交钱发论文已经“屡见不鲜”,一些教师、学生、职业人士都通过交钱发论文来达到毕业和晋升职称的目的。由于大量评价机制均以发表论文为重点,导致论文需求远大于期刊数量,一些人便瞄准了其中的“商机”,冒用合法期刊名义刊登论文,收取版面费或者审稿费。
据媒体的报道,王某等人先是被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后又被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那么,冒用合法期刊名义刊登论文并收取版面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就笔者掌握的司法判例,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法院2015年曾经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例(案号:(2015)琼山刑初字第192号)。根据该案的判决书,法院查明被告人以发表医务人员医学论文为名,在网站发布征稿广告,并冒用国内正规医学杂志刊登医务人员的论文,收取投稿人审稿费。
该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为由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冒用合法期刊出版单位的名义,为作者刊登文章并收取审稿费的行为,琼山区法院认为构成诈骗罪,而非构成非法经营罪。笔者认同上述观点。
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的目的在于骗取作者的版面费或者审稿费,冒用合法期刊出版单位的名义为作者刊登文章只是诈骗的手段,出版的假冒期刊也是用于忽悠作者,而非用于对外发行,该类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作者)的财产权,而非市场秩序,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在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中,就控方指控的事实,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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