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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域盗窃案件的成因与对策

发布日期:2004-09-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年来,农村地域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有所增长,其中盗窃案件尤为突出。笔者通过对某市人民法院1997年至2002年受理的刑事案件调研发现,被告人在农村地域作案的案件,年递增率为3.3%,其中盗窃案件年递增率为1 1.6%。如何预防、遏制这类犯罪,已成为该地区农村综合治理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拟通过统计分析,结合审判实践略陈浅见。

  一、农村地域盗窃案件的特点

  1、流窜作案区域广。该院辖区地处里下河腹部,河港湖荡纵横交错。由于湖荡河港阻隔,农村地域陆路交通不便,而使用水上交通工具船只通往村舍田畴却方便快捷。因此,在该市农村地域盗窃作案的被告人往往以挂浆机船作为交通载体,既便于流动作案,又利于运载赃物。这些案犯,有时一个晚上能窜至几个村舍,盗窃十几个农户,案发前,劣迹遍布十多个乡镇,几十个村庄。如:被告人沈兴荣、沈小健、顾维明、顾维祥、姚艮国盗窃一案,五被告人在两个月时间内,先后结伙流窜于该市及东台市、江都市的8个乡镇,40多个村庄,采用宰羊、牵羊、抓鸡等手段作案14起,窃得山羊160余头及鸡鸭等家禽家畜,涉案受害的农户近200户。

  2、案犯文化程度低,作案手段差。该院受理的在农村地域盗窃案件的被告人,文化层次普遍低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4.4%;而文盲、半文盲(含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50.4%。这些案犯,由于文化程度低,决定了其作案手段的局限性。他们通常在室外偷窃或采取撬门扭锁、翻墙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例如该院审理的被告人王元祥、林中明、杨银富、万树柏、张加美盗窃一案,五名被告人中,只有一名具有小学三年级文化程度,其他四名均是文盲。他们先后单独或共同以船为交通、运输工具,流窜于该市1 3个乡镇4 0多个村庄采用扭锁、翻墙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达5 6起。

  3、作案次数多、所盗物品杂、查证认证难。该院受理的被告人在农村地域盗窃的案件,被告人偶尔偷窃的少,常习性盗窃作案者多。盗窃犯在城区作案,盗窃目标主要是现金、手饰及摩托车、家用电器、高档服装等贵重物品;而在农村,自行车、摩托车及船只被窃后,往往被案犯作为继续作案的交通运输工具。他们利用这些交通、运输工具,“扫荡”性作案,螃蟹、甲鱼等水产品,稻、米、黄豆等粮食,鸡鸭鹅、猪牛羊等家禽家畜,锅碗刀勺、煤气灶等日用品,咸鱼、咸肉、香肠等食品都成为盗窃的目标。这类案件案发前,被害人(失主)往往不报案,加之案犯流窜作案次数多、地域广,所盗窃的赃物品种杂,案发后很难寻找被害人及证人,对所盗窃的数量,份量,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外,往往缺乏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或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证人的证言不一致,从而使法院认证十分困难。

  4、有前科劣迹的人员所占比例大。该院受理的这类案件,被告人中有前科劣迹的占22.6%。这些盗窃犯,有的是“二进宫”,还有的是“三进宫”、“四进宫”。特别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基本上每个案件都有个别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其他同伙,有的是其“狱友”,有的是其父母、弟兄、妻子、儿女,还有的是其亲戚、邻居及好吃懒做、臭味相投的“二流子”。他们纠合到一起作案,有前科劣迹的案犯通常起组织、领导作用或主要作用。

  二、农村地域引发盗窃案件的成因

  引发农村地域盗窃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既有被告人自身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社会大环境客观方面的影响。

  1、案犯法律道德意识差。盗窃犯罪的被告人大多数是文盲加法盲。他们平时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是非不明,荣耻不分。相当一部分案犯,日常游手好闲,惹是生非,将盗窃所得挥霍一空。更有甚者,将盗窃所得用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

  2、案犯劳动致富观念弱。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一部分人在党的富民政策的指引下,通过自己的勤奋劳动先富裕了起来,其他农户理当以他们为榜样,积极劳动致富。而盗窃案件的被告人,他们患了“红眼病”,也想早日摆脱贫困、早日致富,但他们主观恶习深,好逸恶劳,既不去钻研学习发家致富的技术;又不肯埋头苦干、辛勤劳作。为了“快速致富”,追求享乐,于是,他们走上了盗窃犯罪的道路,甚至出现了男女老少齐上阵的“盗窃专业户”。

  3、政法机关查处力度小。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盗窃罪的起点刑从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降低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同时又提高了数额标准,且除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以外,都不适用死刑。从而加大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加之农村派出所警力不足,治安力量薄弱,有些被盗窃案件的失主报案,派出所不能及时立案查处,致使这类案件增多,案犯有恃无恐,胆子越来越大,作案频率越来越快,作案次数越来越多。例如该院受理的被告人丁荣明、赵丰红盗窃一案,两被告人实际作案近百起。案发前,失主曾三次向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后,并未认真及时地调查处理,直至两被告人再次作案,被群众发现后扭送到派出所时才予查处。但由于被告人作案时间长,盗窃次数多等原因,致使查证、认证困难,为此,定案时只认定了34起。

  4、被害人(失主)安全防范措施缺。近年来,农户举家外出打工的增多,这些农户往往不委托他人看守房屋财产,将门一锁了事。还有一些农户,白天到田间劳动,家中无人而不锁门,或锁门后钥匙不随身携带,而将其藏在门下等地方。这些都为犯罪分子入户盗窃提供了有利条件,致使“白日闯”案件增多。另外,大多数农户的船只简单地系在河边;收割后的农作物不及时入室保管,囤积在室外;家禽家畜虽有窝圈,但缺少必要的防盗措施。这些状况,也为案犯实施盗窃大开了方便之门。

  三、预防、遏制农村地域盗窃犯罪的对策

  抑制农村地域盗窃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可以根据引发这类犯罪的原因,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和遏制盗窃犯罪的关键。为此,可以结合“四五”普法,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典型案件,到此类案件多发地公开开庭审理,就案讲法,从而使人们充分认识盗窃犯罪的违法性、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预防和遏制盗窃犯罪的必要性。通过普法教育,增强公民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自我保护的防范能力。

  2、加大打击力度,建立防范网络。政法机关应当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对人民群众的报案要及时立案,认真查处。人民法院审理盗窃案件,应当贯彻罪罚相应、宽严相济的方针。对一些盗窃次数多,盗窃数额大,流窜作案地域广,作案情节、后果严重及共同犯罪的主犯、累犯等,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对一些盗窃数额小,盗窃次数少,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具备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宣告缓刑。要建立、建全村级治安保卫组织,加强基层的基础政权建设,注重打防结合,开展群防群治。充分发挥农村基层治保组织和民调组织的作用,对小偷小摸、偶尔小额偷窃的行为人,及时教育处理;对流窜作案等盗窃行为和苗头,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发动、教育、帮助农户提高保安意识,妥善保管财物,加强防盗措施。

  3、落实帮教计划,实施综合治理。看守所、监狱及其他劳改、劳教部门,应当加强狱政教育。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宽严相济的典型案例到关押本区域人犯相对集中的劳改场所进行法制教育。对缓刑犯,人民法院应当做好回访考察工作,教育帮助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农村公安派出所及治安保卫组织对两劳释放人员及缓刑犯,应当逐一落实帮教措施,加强其法制意识,增强其荣耻观念。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帮助两劳释放人员提高劳动致富的技能,帮助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难题。同时注意做好两劳释放人员亲友的工作,动员他们积极协助政府开展帮扶教育活动,切实为两劳释放人员营造一个自食其力、重新做人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其重操旧业再次盗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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