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什么情况会追诉
发布日期:2016-09-18 作者:高震律师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对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一,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追究:(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1997年刑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中,把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作为两类犯罪进行规定。2002年3月26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取消了奸淫幼女罪,对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当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应当注意,在把握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时,应当把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的行为加以区别,具体标准上二者也有所不同。强奸妇女是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并且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这是强奸妇女罪的本质特性。也是强奸区别于通奸、不正当男女关系及流氓猥亵行为的根本所在。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行为的内在特征;而犯罪手段的强制性,则是强奸行为的外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内在特征的客观外在表现。正是由于这两方面特征的有机结合,才体现出强奸行为对妇女性的自由权利的侵犯。奸淫幼女的行为,则表现为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至于行为人采取的是暴力手段还是非暴力手段,幼女对性行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要行为人与幼女发生了性交行为,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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