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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当事人被监禁的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发布日期:2016-09-25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2013年12月,居住在甲区的李某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正在乙县服刑的邓某离婚。经审查,邓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在乙县监狱服刑一年以上。
    【分歧】
    对于本案的管辖法院,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即由乙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应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邓某已在乙县服刑一年以上,故本案应由乙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居住在甲区的李某应当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甲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一方没有被监禁的情况下,对被监禁一方提起诉讼的管辖问题。而《意见》第8条规定的是诉讼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故本案应当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批复》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被告被监禁、原告一方没有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如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则需要看被告被监禁是否满一年来确定管辖,即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不足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根据《批复》本案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服刑人员多实行异地关押,如果对被监禁一年以上的人起诉均采用被监禁地管辖,将无形中增加公民的负担。因此,未被监禁的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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