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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之“康可”商标陷入“三撤”危机

发布日期:2016-09-28    作者:余谭生律师

【导读】商标的功能需要借助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商标只有通过实际使用,才能使公众将特定的商标与特定的商品联系起来。商标的价值也是在使用过程中慢慢提升。但有些企业可能出于未来经营范围的考虑而在非经营类别也予以注册了商标但实际并没有使用。商标经过注册而不使用不仅是对商标本身资源的浪费,更是对在后商标申请人申请相似商标的阻碍。法律为解决这一问题,规定三年内不使用商标的,商标局可以予以撤销。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三撤”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基本案情】2003年8月,浙江绍兴康可胶囊公司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通知: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连续3年未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德国默克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代理机构以康可公司连续3年停止使用康可商标为由,申请撤销康可公司注册的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
【审查情况】康可公司通过向国家商标局提供连续使用康可商标的增值税发票、送货单、化验报告单、国家药监局关于药用空心胶囊的两份批复及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据证明其三年内一直使用康可商标。2005年5月份,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了默克公司的撤销申请。
【律师点评】根据最新《商标法》第49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法条对“三撤”问题的规定,本文将从三年未使用的具体认定、三撤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企业如何应对“三撤”问题进行分析。
一、三年未使用的认定
商标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目的是使公众能够对特定的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所以任何能够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商标及生产经营有认识的,都是商品商标的使用。对于商标的使用要符合公开、真实和合法要求。企业一般通过提供销售发票、产品样品、广告宣传、增值税发票等对商标使用进行举证。
二、“三撤”的举证责任分配
“三撤”的举证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即由商标专有权人对其三年内有使用商标进行举证说明。申请人只需要向商标局进行申请撤销的主张,商标局向商标专有权人发送答辩通知,其需要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举证说明。“三撤”制定的目的是督促企业对商标进行使用,达到资源合理利用。且商标是否使用,往往商标专有权人最清楚,也容易提供证据及材料进行证明。
三、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企业面对该法条的规定,为了防止有人恶意申请撤销而陷入举证困境,应该事先作好准备,即日常应当注意收集各种形式的使用证据并注意留存管理。如果企业确实无使用的规划或需求,仅是为了维持商标的有效性而使用,则需要保证在商标注册完成后每三年内,至少使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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