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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不支付利息的若干情况

发布日期:2016-10-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关于民间借贷不支付利息的若干情况
      生活中有借有还是很常见的事情,民间借贷,也深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亲人朋友之间,在别人有困难的时候,能帮上忙,也算是美事一桩。但是,有借款也就有利息,很多人不知道,有些借款是不用给利息的。
下面,就来看看几种借款不用给利息的情形:
       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这样规定是因为公民之间的借贷起着互通有无的作用,它能够方便公民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
       二、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这就是告诉我们,没有约定利息的不支持利息,自然人间利息约定不明不支持。除自然人外利息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综合情况酌情确定利息。这条有两个大问题,一是出借人需举证证明以往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地类似情况通常利息是多少;二是法官可在法定范围内自由裁量利息高低。
       三、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举例说明:甲借给乙10万元一年,要求年底还15万元。按照新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无效。即乙一年后最多只需向张三还13.6万元,另1.4万元利息还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抽头砍头息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五、借款人提前还款的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可以提前还利息,提前还的话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而是根据借款的实际时间来算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人提前还钱是划算的。
       六、借款合同无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借贷合同无效的有以下情形: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借贷合同无效的,利息约定自然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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