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隐瞒婚史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

发布日期:2016-10-05    作者:高震律师
《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对他人而言,一方隐瞒的真相属于个人隐私,虚构的事实可能属于善良的谎言,但夫妻身份具有特殊性,一方婚前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侵犯了对方的知情权,对方一旦知清会给其精神造成伤害,影响夫妻感情。如果一方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影响了对方的婚姻选择意愿,结婚就不是对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缔结的婚姻,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婚姻法基本原则。有人认为,一方隐瞒的真相,虚构的事实必须属于重大事由,比如一方患有难以治愈的重病,故意隐瞒不让对方知悉,才是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由。现实生活中,由于个体的差异,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事由不在大小,影响夫妻感情的事由也不在大小,而在于知情后对同一事由有人在意有人不在意。因此,不论一方欺诈的事由大小,只要足以影响对婚姻对象的选择,足以影响对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认定属于一方欺骗对方骗取《结婚证),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成为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理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