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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能否为遗产

发布日期:2016-10-05    作者:高震律师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我国立法上发生过几次重大变化。第一次,是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根本没有这一赔偿项目;第二次,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死亡补偿费赔偿,其性质基本上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其性质没有明确,但一般认为是精神损害赔偿;第四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五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是人身损害赔偿,是物质性损失的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的家庭收入“逸失利益”的赔偿。现在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认定,应当是按照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最新的解释认定,因此是物质性损失的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究竟赔偿的是什么?如果认定是物质性损失的赔偿,可以认定为“逸失利益”赔偿,也可以认定为是对死者的“余命”的赔偿。死亡赔偿金首先是对死者余命的赔偿,是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的侵害,使自己没有享受到应当享受的寿命,因此是余命赔偿。同时,这种余命,也是对家庭收入造成的损失。赔偿的是死者的人身利益。这种人身利益,应当归属于其近亲属,而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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