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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为多分财产搞虚假诉讼构成犯罪吗?会判刑吗?

发布日期:2016-10-08    作者:张静律师
为离婚时能多获取财产,被告人刘某向情人李某出具了借款180万元的假借条,并指使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民事调解书,并错误查封了被害人5处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作伪证,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并进入执行程序,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损害了司法权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帮助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并进入执行程序,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损害了司法权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且属情节严重。经审理,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法官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为了在离婚时能多获取财产,提议由其向被告人李某出具假借条,并指使李某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作伪证,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并进入执行程序、发出民事裁定书、错误查封房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李某帮助刘某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并进入执行程序,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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