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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法院召开的庭前会议是什么鬼东西?

发布日期:2016-10-19    作者:吴良飞律师


10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原告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王宝强及其代理人、马蓉代理人参加了庭前会议。马蓉本人未到庭,其已在庭前会议前陈述了自己的意见。
在第一起案件的庭前会议中,王宝强一方围绕马蓉婚内出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要求分割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举证;马蓉一方围绕子女身份情况提交了相应证据。法院则要求双方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解除婚姻关系子女的抚养问题、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进一步举证。在第二起案件的庭前会议中,马蓉一方提交了王宝强发布微博给其造成名誉损害的证据,而王宝强一方则不认可侵害了其名誉权,其虽未当庭提交证据,但表示将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一、什么是庭前会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从民诉法的目的来看,组织庭前会议是提高法庭审理效率的重要方式之一,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证据帧庞大,又有些案件原、被告身份特殊,以至于案件审理可能会出现程序上的瑕疵或实体法律问题效率地下,因此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法院会召开庭前会议,确认原、被告身份,处理程序问题,组织双方庭前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所在,提高庭审效率。当然,庭前会议也会探求双方的调解意愿。
二、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应诉,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一般而言,离婚案件中,被告即使聘请律师做代理人,其本人也应当出庭应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司法实践上,对于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的界定范围比较狭小,甚至出国出差等因素也不能成为可以不出庭的正当理由。因此大部分离婚案件,原被告双方都是应当出庭的,那么,被告故意不出庭是不是就不能开庭呢?原则上不是的。对于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被告,法院可以对其两次送达应诉通知书,两次仍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依法缺席审理。
缺席审理下法院是否会判决准予离婚呢?这全然是一个司法实践的问题。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例有,判决不予支持的案例也有。北京朝阳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2642号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是这样说的:被告未到庭应诉的行为,表明其并不珍视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放弃了到庭与原告进行感情沟通寻求和好的机会,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此外,法官也会根据审理双方从相识到结婚的时间、原告对于维系婚姻关系的态度及目前的生活状况来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对于判决不予支持离婚请求的理由是什么呢?很明显,在没有被告到庭的情况下,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中,法官很难判断感情是否破裂,另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也是法官很难查清楚的。除此之外,婚姻关系不能通过申请再审加以恢复,这使得法官在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时倍加小心。
三、离婚案件一定要经过调解程序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因此,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中马蓉不出庭对于调解当然是不利的,但是本案的社会关注度及影响较大,无论是当事人双方还是朝阳法院而言,调解是降低负面影响,减轻对孩子的伤害的最佳途径。但是马蓉坚持不出庭应诉,给本案的审理带来很大的阻力,促使本案走向判决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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