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作为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中的重要问题,司法实践中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从相互关系的基础看,是基于自然人关系还是基于职务关系。双方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不少是血缘、婚姻、好友关系。如果基于这种纯自然人关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接受其财物的,应算是违法所得,不构成受贿罪;如果双方关系的基础是职务关系,则属于行为人利用了“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构成受贿罪。因此,具体涉及到案件当事人时,就应认真查清双方关系的形成过程,不搞偏信,以排除“单纯的亲友关系”。
从相互关系的现状看,是基于自然人关系还是处于职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关系和职务关系常常是发展变化和交织在一起的。有的起初是职务关系,发展到私交笃厚的自然人关系,从而转化为两种关系兼具。以上基于一种关系后转化为兼具两种关系的情况,比基于自然人或职务关系的纯粹状态要复杂得多,须顺藤摸瓜,深入调查,认真考察。具体到每一件案件,必须分清是哪一种关系占主导和支配地位,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以自然关系为主,应视作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二是职务关系为主,亲友关系只是幌子,应属于职务关系;三是难以分清哪种关系为主,此种情况应视为职务关系,因其不符合单纯利用亲友关系;四是相互勾结、同流合污、公私关系不分。这种情况社会危害性大,隐藏性强,从表面上看似友好的自然人关系,实质是职务关系。
从相互关系的态势看,是哪一方起的主要和决定作用。在请托人、受托人、职务行为人间,如果静止孤立地考察,似乎职务行为人处于决定地位。对方的职务权利具有制约性,这种情况大多数发生在上下级关系中,职务行为人的决定权受到受托人的威慑和制约。
从相互请托的性质看,是有职务或职业的制约关系还是盛情难却,是要求还是要挟。概括社会各系统和行业间,职务(业)与职业(务)间关系大体有这么三种:一是平时没有往来,或即使有一定的往来,但无任何制约关系;二是双方相互往来较多,相互制约;三是一方总是受制于另一方。后两种情况都可能发生“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的受贿。
从受托人的作用看,是起“中介”作用还是“终结”作用。有的受托人虽与职务行为人不亲不友,有的而且素不相识,但也通过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接受请托人财物,这种情况构不成受贿罪,因为受托人所起的是“中介”作用。
从职务行为人的心理上看,是被动地“怕”而为之,还是主动地“愿”而为之。
从受托人“便利条件”形成的基础看,是利用职务性形成的便利条件,还是利用非职务性形成的便利条件。后者如一些著名的作家、艺术家、劳动模范等。他们利用这种社会地位,通过第三人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利益,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属于“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能以受贿论处。(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周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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