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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夫曾出轨 可否请求精神赔偿?

发布日期:2016-11-02    作者:陈裕琪律师
就传统美德而言,夫妻双方要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相互尊重、爱护,这同时也是法定义务,每个人都应该履行。对婚姻的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两个感情破裂的人与其痛苦的绑在一起,不如趁早的分开,尝试一次放纵的解脱。有人是不想两个人痛苦,有的人却预谋已久正中下怀。十年前周某和张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后由于感情不合,张某向周某提出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周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
本以为这辈子会老死不相往来,周某却在不久前发现了张某的阴谋,好一个诡计多端的男人。原来在张某提出离婚前的两个月,他和一女子生育一女。想必离婚之事,那个女子也“出谋划策”了不少。经时间推算,张某早就出轨了,而周某一直被蒙在鼓里,感觉被泼了一把冷水。当初这么轻易就离婚了,放一对苟且之人逍遥快活,周某就这样白白的被利用了,很是气愤。
为讨回公道,周某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对此,广东正大元陈裕琪律师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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