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食品 损人不利之事不能做
发布日期:2016-11-04 作者:陈裕琪律师
前几日,殷某在超市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男人买生活用品通常没有女人细致,不拘小节的他们可能压根就没有想过要看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细微的东西,而且超市的管理做好,商品一过期就会下架,怎么需要消费者一个个的去看,这多麻烦。带着这种心理,殷某很快的就付款买单回家。
回到家后,家人准备食用时发现桃花姬阿胶糕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仔细一算发现,这盒阿胶糕已经过了保质期,幸好没吃,不然吃了身体不舒服进医院,那岂不是得不偿失了。殷某马上拿着阿胶糕要求超市退货,即使保留了购物发票,超市也不准许退货。作为消费者,殷某购买了超市的产品,已经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有关商品的售后超市都应该给予一个合理的解释,但超市却置之不理,于情于理都不妥。
对此,广东正大元陈裕琪律师认为,殷某提供了商品实物及购物发票,完成了证明消费者购物的举证责任,且殷某于购买当日就向超市反映情况要求退货,反映产品质量的问题很及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可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和十倍赔偿金。所以说,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不能做,最后损失惨重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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