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关于误工费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6-11-04 作者:110网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误工费的表述是:“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据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可将其界定为:因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从而不能正常工作、劳动而发生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损失。相对于其他财产损失,误工费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数额范围浮动大。由于不同行业间收入水平差异及个人能力差异的存在,误工费的数额在不同案件中,相似情况下,往往也会有很大的差异。
2、证明形式多样化。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存在于任何职业类型中,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收入方式,相应的证明其收入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工资单、台账、服务合同等。
3、计算标准的多样性。一般来说,误工费是按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的,但是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是没有固定收入的且“实际减少的收入”往往难以准确认定,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样,就涉及多个标准选择和确定。
那么误工费是否应当包括奖金和年终奖呢?
一方面,从误工费的概念来看,误工费是不能章程工作减少的收入,是一种期待利益。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工资构成了误工损失中的主要部分,但是也不能把误工费和工资损失完全画等号,这样既不符合社会生活现实情况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侵权法的财产赔偿原则是赔偿直接损失,期待利益从性质上看应属于直接损失而非间接损失,工资和奖金同属期待利益,应当属于误工损失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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