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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虐童或者保姆虐待老人,将可能招来牢狱之灾

发布日期:2016-11-09    作者:邓世运律师
近年来,幼儿园老师虐待幼儿、养老院护工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从媒体曝光的视频来看,虐待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对幼儿、老人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低下的人的身体及心理都造成了严重伤害。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一罪名,加强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司法实践中,近来也逐渐出现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判例。
判例一:据北京房山法院公众号2016年10月12日消息,“12日上午9:30,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庞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庞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禁止被告人庞某从事看护工作三年。”
判例二:据京华时报2016年11月7日报道,“吉林省四平的4名幼儿园教师日前因针刺幼儿等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二年十个月。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被监护人罪列入其中后的首次判决。”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主体,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或单位,此种监护、看护职责通常是基于合同、雇佣、服务等关系确定,也可以通过口头约定、志愿性的服务等形式确定。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中的虐待,主要表现包括对被监护、看护人进行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强迫吃安眠药、不进行必要的看护、救助等,在肉体和精神上摧残折磨被监护人、被看护人;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虐待频率高、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精神抑郁等情形。此外,对情节恶劣的认定,还要结合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状况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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