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重婚罪的概念、情形以及刑罚

发布日期:2016-11-22    作者:110网律师
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问题,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因此,重婚应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3)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4)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这四种情形中,后两种情形中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司法解释的精神仍构成了重婚。
  此外,目前对下述两种情形是否构成重婚存在争议,一是先后或同时与两个异性虽然均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又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是在与他人未办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时又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这两种情形在社会上都引起了较坏的影响,甚至有当事人在同一天公开与两位女子举办结婚宴席,但我们认为,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前,这两种情形目前还不能列为重婚的法定情形,只能受到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
注:本文章来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王洪运律师
山东青岛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