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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注重工伤认定期限

发布日期:2016-12-06    作者:孙术校律师
案件回放:
  1.王某系某公司钳工,在车间工作时从工作面摔下导致腰部受伤,后一直断断续续地进行检查治疗,直至四年后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以超过一年申请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2. 夏某系某服务公司员工,工作中不慎受伤,当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夏某与公司口头达成赔偿协议,公司也表示一定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保证其工伤待遇。但快两年了,公司的承诺也没兑现。夏某多次讨要赔偿未果,只好诉至法院。诉讼后,夏某才知道要作工伤认定,但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后,却被告知超过了工伤认定期限。
  3.朱某在某公司工地打工,因脚手架倾倒摔伤,进行两次住院治疗后回家休养。一年后,朱某为了诉讼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以申请已超过一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朱某诉至法院却未能胜诉。
  原因分析:以上三个案例,当事人都没有按照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致使他们后来的维权陷入困境。究其原因,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民事案件需要权利主体及时主张权利,同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或者是治疗不及时,或者是不知道申请工伤认定有一年的时间限制,或者是无法提供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工伤治疗病历、费用清单等证据材料,从而使维权困难重重。二是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感缺失。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不愿承担起对劳动者,尤其是工伤劳动者应尽的责任。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运用所谓的承诺负责等话语搪塞、推诿,淡化劳动者维权意识,时过境迁后,劳动者再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则不理不睬。
  法律规定: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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