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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在检察院批捕环节办理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16-12-15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专栏:笔者通过前几日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取保案件,分享一下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如何取保候审问题,笔者的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年近60岁,因一时冲动盗窃珠宝店项链,后将脏物退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期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向办案警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被警方驳回,案件被依法移送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律师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也不符合不予批准逮捕条件,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并提出自己法律依据与观点,检察院在全面审核基础上作出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笔者认为取保候审是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常规做法,但往往忽视了检察院审查逮捕环节,同时一般认为到这个环节同样也是取保候审,同样可能不被采纳,笔者认为不予批准逮捕需要具备条件法律已经界定,作为律师只要严格依据法律提出申请,符合不予批捕条件,会获得检察院同意,下面笔者对具体办理刑事案件从侦察环节到检察批捕环节律师工作要点作如下归纳:
第一步当事人委托,双方签订聘请律师服务协议,委托人签委托书,此阶段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律师服务阶段如:侦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侦察阶段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咨询,代为控告、申诉等。执业时间短的承办律师在会见前一定要准备一份会见提纲,会见提纲包括是否同意接受承办律师担任辩护人,告之在侦察阶段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过程,会见结束应当让犯罪嫌疑人在委托书及笔录是签名。注意:律师会见笔录属于绝密文件,不得对外公开,包括委托人,否则可能触及犯罪。
第二步刑事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准备如下材料向侦察机关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委托书(委托书有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签名)取保候审申请书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包括:首部,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是承办律师,也可以为申请人家属),联系方式,申请事项,申请理由,落款与签名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如果系犯罪嫌疑人家属提出的应当附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文件递交后等待侦察机关进行审批如果上述申请不被批准,但承办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继续下一步
第三步刑事律师认为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而不予取保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此时案件在拘留期限届满时,侦察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间为2~3天,此时承办律师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申请,并提出如下资料:委托书(委托书有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签名)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一份(申请书包括:首部,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事项,申请理由,落款与签名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上述材料提交后检察院会全面审查,如果申请不被批准,会告之承办律师,告之分为口头与书面,一般为口头告之,如果批准案件会退回原侦察机关,犯罪嫌疑人会释放。
【范文】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王建功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 某某某 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一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受犯罪嫌疑人某某某的妻子***委托,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建功律师担任某某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据刑事诉讼相关规定和某某某亲属的委托,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取保候审,并按贵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理由如下:一、犯罪嫌疑人某某某虽涉嫌盗窃犯罪,但据其所述盗窃物品已经追回,因此犯罪嫌疑人虽涉嫌犯罪但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小,二、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已经退休,本人精神状态不佳,因此,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并且该犯罪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三、依据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家人讲述,犯罪嫌疑人家中有九十多岁的母亲,其配偶身体状况不佳,患有严重的焦虑症状,需人照顾。综上所述,如果侦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变更羁押措施。某某某的家属愿意以保证人或财产担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提供保证。保证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本市综上,恳请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取保候审。此致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 申请人王建功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范文】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申请人:王建功 申请事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某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申请理由:一、犯罪嫌疑人某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1)某某某涉嫌盗窃案的主要证据已为侦查机关侦查确认,其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2)某某某涉嫌盗窃罪的行为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某某某涉嫌盗窃罪案的主要证据已被侦查机关侦查确认,已经不存在其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4)某某某不存在对本案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且没有证据或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实行打击报复。(5)某某某在侦察期间就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犯罪的行为,在侦查阶段也是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行为,其本人不存在企图自杀或逃跑迹象的可能性。二、某某某无犯罪前科,有固定工作,没有故意隐瞒身份。三、依据委托人反映某某某在案发前曾精神状态恍惚,系因单位辞退后思想有关,家人怀疑其在精神不正常情况下犯罪,并且某某某母亲已经90多岁高龄,妻子患有疾病需要照顾据此,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某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此致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建功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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