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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认识犯罪的误区

发布日期:2004-09-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马加爵杀人案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社会上的讨论越来越少了,似乎已被人淡忘了,但回顾媒体对此案的报导却很有启发。媒体热衷于对犯罪人马加爵性格的刻画,虽然不同的媒体在不同的时间的报导是迥然有异,但总的说来,各媒体对犯罪人马加爵性格特征的描述分为两个时间段:马加爵被捕前与马加爵被捕后。马加爵被捕前的报导将马加爵描述成是一个心理阴暗、杀人成性的变态杀手,以至于引起人们的恐慌,担心他继续杀人为乐;马加爵落入法网后,媒体报导的马加爵的形象大大不同于前期,称马加爵并非是一个丧心病狂的变态杀手,即使在他忍饥挨饿的时候,宁可捡食物吃也没有选择杀人越货。显然,媒体后期的报导更客观。因为马加爵被捕后,他交待了整个犯罪过程、犯罪后逃跑直至被捕期间的活动情况及其心理活动情况,并且记者们可以面对面地与其交谈,了解其性格特点,这些都是前期媒体所不能获得的信息。媒体报导为什么会出现前后的不一致呢?是媒体弄虚作假吗?实际上,这是我们对犯罪(本文指以暴力、财产犯罪为主的故意犯罪)的偏见,也是对犯罪人的偏见,我们总认为暴力犯罪人具有极凶残的变态心理,我们更倾向地认为暴力犯罪人是恶魔。这是人们对暴力犯罪认识的误区,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对犯罪错误的认识,阻碍了人们对犯罪的正确认识与预防。

  误区一:“恶的神话”

  什么是“恶的神话”呢?就是认为暴力犯罪行为是出于犯罪人的极端恶性,其表现就是伤人取乐、杀人取乐,以恶行为来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需要。“恶的神话”最典型的就是:一个人在杀了他人后,心情愉快,哈哈大笑。对于“恶的神话”我们并不陌生,经常在电视、小说中看到,尤其是一些动画片、恐怖片中的恶魔几乎都是这样的,这已经成了典型恶人的经典场景。而且我们还相信,或者说更愿意相信这是真实的,认为恶人就应该是心理阴暗,杀人为乐的形象。就如马加爵案件中,人们更愿意相信马加爵是一个心理变态的杀人狂魔,也应该是杀完人后,心情好的要哈哈大笑的那种。

  “恶的神话”对犯罪人的看法是不对的,犯罪人大多是心理正常的人,犯罪行为也大多是在其正常心理情况下做了的。“恶的神话”是一个没有根据、想当然的故事,而非现实。

  第一,从其典型表现来看就是经不起事实考验的,因为大多数的案件,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各实施犯罪后,心理上都是承受巨大压力的,尤其是杀人犯罪更是如此,杀人犯在杀人之后,很少有如“恶的神话”中所描述那样“哈哈大笑”,这些哈哈大笑的情景通常是电视、电影中才有的,可是我们竟然深信不已。

  第二,有的犯罪人在犯罪后是露出微笑或发出大笑,但这并不是说他很开心、很高兴,而往往是为了掩饰心理上的压力,缓解压力的笑,因为我们知道当我们受人批评的时候也往往脸上显现出笑容,当然不是说对别人的批评感到高兴:终于发现自己的缺点了,而是缓解自己不快的心情。

  第三,大多数人犯罪都是有目的的,而非以犯罪为乐。没事找事,为了给乏味的生活添加些乐趣而犯罪甚至杀人的人,简直可以说没有,即使是变态的杀人狂也一般不承认其杀人是毫无意义的取乐行为,而是找出其他意想不到的理由。例如,美国一个专门杀女子的杀人狂魔,当别人问他是否在以犯罪为乐,他矢口否认,杀害女子是为了报复曾对她负心的妻子,他不能在杀人中取乐,但不杀人更痛苦。

  第四,如果以“恶的神话”为推论的依据,犯罪人应该更倾向于对陌生人下手,因为陌生人相对于熟人要多,对陌生人犯罪动机不明确,不易抓到。而恰恰相反,暴力犯罪的对象往往是熟人,杀人罪被害人更是有80%以上是熟人,因为熟人之间容易发生矛盾,杀人动机容易产生。而对陌生人的暴力犯罪大多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原来从流氓罪分解出来的犯罪类型,危害程度与频度显然比不上杀人、伤害等其他暴力犯罪。

  “恶的神话”产生的原因是人们为了消除心理上的矛盾而所臆造的,而非理性思考后得出的结论。恶人犯了罪,我们心理上一般同情受害者,同时担心自己成为犯罪的受害者,要对他进行严厉的谴责与惩罚,但是如果我们认为恶人犯罪是情有可原,或者说他也是在痛苦的情况下犯罪的,情感上又同情犯罪人,要求不要严厉处罚他,这样就会引起人们内心的矛盾,不知所为,人在有两种矛盾心理时是非常痛苦的,这时人的自我保护调解心理发挥了作用,在心理上将恶人非人化、恶魔化,这样矛盾心理就消除了,严厉惩罚犯罪人是其罪有应得。这与犯罪人在侵犯受害人时,也通常将受害人非人化,或找出其他理由,化解自身的心理矛盾。其实对犯罪人的惩罚和对犯罪人心理的理解是另外一回事,比如犯罪人为报父仇,明知自己也会被公安机关抓获而判刑,但还是杀了人, 其心情可想而知是很痛苦的,可能也很后悔,但不能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负担,对犯罪人的理解与对其惩罚并非是矛盾的。

  回到马加爵案件中来,大多数人还是认为马加爵是一个心理变态,在杀人中寻找乐趣的杀人狂,并认为他会一发不可收拾,一直杀到公安机关抓到他为止。这是我们传统的“恶的神话”对犯罪人的描述,我们一代一代地把这种观念继承了下来,虽然缓解了我们心理的矛盾,但却对理性地认识犯罪人心理产生了巨大障碍,进而不公平地对待犯罪人。事实证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马加爵不但杀人后处于惊恐之中,而且对自己的行为也自责不已,而且也没有继续犯罪,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罪行也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并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当然这并不能减轻马加爵的罪恶,但是可以证明其并非是弑人成性的恶魔。

  误区二:犯罪人内心感受到罪恶的程度与受害人、公众感受到的相同

  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对量刑有重要的影响,随着社会防卫思想的兴起,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更显重要。公众出于对社会安全的需要,对人的主观恶性更为重视,并且公众并非法律人,受我国传统思维的影响,重道德轻法律,对待犯罪人多是从道义观念出发的,而道义上的判断标准主要是行为的动机,行为动机好,那么行为人就是好人,即使做错了事违反了法律也是好人;行为动机坏,那么行为人就是坏人,即使带来了好的结果也是坏人。例如,公众对于杀死自己不孝子女的犯罪人比较宽容,认为情有可原。对于那些对父母不孝经常打骂父母的人,虽然在法律评价上可能轻微,但公众却要求严惩他们,以恢复正义。公众对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关注不是出于对犯罪人自身认识到的罪恶程度,而是出于自己对犯罪的感受,或者是倾向于受害人的内心感受,进而认为犯罪人对其行为的罪恶的认识与自己相同,以此衡量他应受到的谴责程度。

  犯罪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危害、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认识并不同于受害人和旁观的群众对于犯罪行为的感受。

  受害人是对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痛苦感受最深刻的人,肉体的伤害可以被他人所发现,还有精神的伤害只能独自忍受,有时还不为他人所理解,以为其在无病呻吟。例如,在一次故意伤害的暴力犯罪中,受害人的肉体受到了伤害,经过一段时间的医治、调养,已经好了,但精神上的伤害却可能长期存在,造成“犯罪后遗症”,经常作恶梦、无缘无故地害怕、见到刀就浑身发抖等,给受害人以后的工作、生活都带来了很多麻烦。外人也许认识不到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可能还会认为他工作不认真,装病养伤不做事情。

  旁观群众或公众对犯罪行为危害程度的感受更倾向于被害人的感受。因为公众考虑问题时,首先要想到自身的利益,或潜意识里向对自己有利的地方想,打击犯罪,维持社会治安,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更有利于公众自由自在地生活。并且人们都是同情弱者的,而对强者要求更高一些,其实这也是自我保护的一种心理,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没有认识到而已。公众对被害人的遭遇同情,必然产生对犯罪人的愤慨,并且自己也可能成为被害人,故公众倾向性地认为犯罪人明知其行为造成这么大的危害还决定实施,主观恶性大,应该受到严惩。

  犯罪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有一定认识,但并非如被害人、公众感受那么强烈。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其实是有矛盾心理的,一方面认为自己还算一个有道德或是有情义的人,另一方面也认识到犯罪给他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两者是相矛盾的,犯罪人就会出于自我保护心理来调和二者的矛盾,怎么办呢?一般人都不会就把自己想象成无情无义的恶魔,那么只有淡化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认为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没什么大不了的,不会造成太大的伤害,例如犯杀人罪的犯罪人从不会去想被害人的配偶怎么办、被害人的孩子谁来照顾、被害人的父母有多悲伤,不是说犯罪人想不到这些,而是他有意忽略了,就是有意使自己想不到这些情况,从而减轻自己的心理矛盾。犯罪人有时也会在追求其他目的时,而忽略了对犯罪行为对危害性的认识,例如,在卢旺达战争期间,一些大兵为了比谁的枪法更好而杀人,这时他们想到的只是保住自己的尊严,而忽略了被害人的生命。还有的犯罪人以为自己是对的,是在为自己的信仰而奋斗,从而把受害人只当作了自己达到目的的手段,相当于非人性的工具,这时犯罪人对被害人的危害更是视而不见。例如,恐怖犯罪分子实施恐怖犯罪行为时,就会以为自己是在为正义而战斗,被害人不是罪有应得就是被认为是为正义而付出的必要牺牲,而不会过多考虑犯罪的危害性。

  因此,犯罪人感受到实施犯罪行为的危害与被害人及其亲属和公众所感受到的伤害存在着“量度差”,犯罪人感受到的犯罪危害明显轻于被害人及其亲属和公众所感受到的伤害。马加爵案中,马加爵接连杀死四名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属悲痛欲绝,被害人的朋友、同学也都非常悲痛,而犯罪人马加爵对其行为的伤害的感觉不会与他们一样,如果他认识到其行为的伤害量与被害人家属、朋友的认识相同,也不会杀了一个人之后再杀其他的人。从马加爵归案后的悔罪表现来看,也并非对自己的行为深感痛苦,只是表示后悔、歉意而已。马加爵接连杀人及其后来的悔罪表现正表明其与其他人对犯罪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存在量度差。

  误区三:犯罪的效益高于非犯罪的效益

  人们在谈论到犯罪人犯罪的原因时,常常会说:犯罪可以不用付出任何努力,就可以获得较大的收益。而通过合法的手段,勤劳致富,就要付出相当多的辛劳,成功的可能性也是有限的。也就是说犯罪的效益相对于通过合法手段致富的效益要高。

  事实真的如此吗?实际上大部分犯罪都是低效益的,有的甚至是亏本的。从逻辑学角度来看,犯罪的效益不应该高于通过合法手段受益的效益,如果犯罪都是效益高的话,犯罪就不可能被抑制住,只能越来越多,因为马克思对资本家本性评说,同样适于有理性的普通人,理性人都是趋利避害的,有利可图而又没有大的风险,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犯罪。而事实上,犯罪行为相对于合法的行为的比率要小得多,大多数人都是选择合法行为致富的,这说明犯罪的效益要大大低于合法行为效益。有人会不同意这种观点,从经济学角度提出盗窃犯不劳而获的例子,盗窃犯不必付出劳动,做的是无本生意。但是,想过没有,为什么大多数人不去偷呢?实际上,盗窃犯大部分时间都浪费掉了,他不可能天天去偷,在遇到严打的时候也不敢去偷,去盗窃也不是每一次都成功,即使成功的盗窃到财物也不一定很多,同时还可能被人抓住,定罪量刑,那就更不能获得任何收益了,可以说依靠盗窃犯罪是不可能致富的。而我们通过诚实劳动挣钱的人则完全不同,可以充分利用时间去挣钱,收益的时间多于犯罪人;公民通过合法手段收益有保障,成功率高于犯罪人;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所得,除了天灾人祸,丧失财物的危险几乎没有显低于犯罪人;当然,合法公民更不会有牢狱之灾而失去挣钱的机会。很显然,从经济角度来看犯罪更是不可取的。

  那么为什么犯罪人还要为了获得财物而犯罪呢?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勤劳致富吗!这就有很多原因了,有的人不能劳动,如有的天生有残疾的犯罪人,可能通过自己努力获得成功要比一般人成功困难得多,而又不能克服这样的困难就只有选择犯罪了;有的不会劳动,如有些人由于家庭、历史、社会原因在年轻时未习得致富的知识手段,而又自暴自弃不愿再学习,也只好犯罪了。其他还有很多致使人们犯罪的原因,但对于可以通过诚实劳动致富而选择犯罪的人,最主要的是目光短浅,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而未看到长远的利益,经不住暂时获益的诱惑而犯罪。这就是为什么有理性、趋利避害的人有选择合法手段而选择犯罪手段获利的原因了。重视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的例子很多的,例如,有的企业发展生产不重视科学技术的力量,舍不得购买先进的机器,总是要将旧机器用到不能再用为止,从而错过了最佳的发展机会。后发优势的原因也主要因为先发展的国家、地区、企业过于重视眼前利益而放弃长远打算造成的。财产犯罪中的贪污受贿犯罪表现得最为突出,贪污贿赂犯罪人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稳定,工资待遇连年增加,社会保障齐全,有领导职务的收入更是高,而且受我国历史传统、社会制度不健全的影响,灰色收入、无形利益更使得贪污受贿犯罪人可以过上相当舒服的生活。但是,如果贪污受贿了,每天担心害怕,还受制于行贿人,一旦落入法网,不仅要将其非法所得上交国库,失去职业,还要失去自由,得不偿失。两相比较,贪污受贿犯罪人在付出相等的情况下,不违法收入明显高于犯罪所得。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眼前利益只能满足一时之需,长远利益才是一生的保障。侥幸心理助长了人们对眼前利益的重视,忽略了长远利益,当二者之间有矛盾时,选择了眼前利益,而往往是导致一生的悔恨。我们可以利用人趋利避害的心理,让他们认识到长远利益的重要性大于眼前利益,让他们知道如何比较付出与收益,一定可以减少和预防财产犯罪。

  犯罪人产生于我们的社会,并不是脱离社会的怪物,更不是杀人为乐、没有感情的恶魔,理性地认识犯罪,公允地对待犯罪人,善待犯罪人是对社会的负责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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