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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 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6-12-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未央区××村×××号,现住北京市××区×××9号楼,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1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街道×××小区。身份证号码:××××××××××××.电话:×××××××××××被告2李××,男,李×之父,汉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户主。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街道×××小区。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并分割被告位于×××小区65平方米安置性住房给原告一套;
2、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返还已领取的原告所得20平米商铺分红4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将户口迁入西安市未央区×××村×××号,成为被告家庭成员。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后双方于20××年×月××日经未央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在婚姻存续期间,××村开始拆迁改造,以户为单位签订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为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实际测量拆迁面积为792.32平米,并依照此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同时依据《董家村城改安置方案》,产权调换方式应以在册农业户籍人口为依据,按照每人安置建筑面积65平米住宅和20平方米住宅用于村民生产生活的补贴进行安置。原、被告在离婚时,已对过渡安置费进行了处理,但安置住房及其他财产因还未发放、涉及第三人等原因未予处理。2013年所有安置住房下来后,均在被告名下,本应属于原告的65平米安置住宅也未分配。并且2011年至20155年间,其所在村组每年每人20平米商铺分红8000元共计40000元也均由被告领取。上述财产理应由原告享有,但被告拒绝返还。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被拆迁前被告方的家庭成员,依法拥有取得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权利。被告非法侵占原告的应得财产,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未央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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