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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几个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6-12-2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例解读:
股东死亡后,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继承怎么办?
 李先生咨询:
李先生的父亲是A公司的大股东,A公司共有两个股东即李先生的父亲李某和吴某,但因为之前的一次纠纷,两位股东的关系一直紧张。上个月底李某不幸离世,事出突然,未立遗嘱。李先生是李某的独子,想继承李某的股权及李某生前的董事长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位,李先生问需经何种程序及手续?吴某现在一直对李先生避而不见,李先生该如何处理? 
贾锐博士解答: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包括李先生在内的李某的继承人,依法应当获得对李某所持A公司股权的继承权,无需经过吴某的同意。但由于公司法没有从程序上规定确认股东继承人的程序、方法,因此实际操作中很难判断某一股东究竟有多少合法继承人,程序上很容易陷入僵局。因此,一般可以通过继承公证或者由法院判决确认各继承人的继承权,以此保障其办理A公司股权变更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当然,从A公司的现状看,由于吴某很不配合,股权继承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还要处理公司如何运作问题。公司的董事长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职位并不能继承,须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产生办法产生;由于李某是大股东,李先生继承股权后当然也是大股东,故很有可能通过有关选举、决议成为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
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的经典运用
案例链接:董事长拒绝履行职权的判断标准
某公司有三个股东,股权比例为4:3:3。因任免总经理问题,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由于涉及股东纠纷,维护第一大股东利益的董事长拒绝召集董事会会议。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多次电话联系该董事长,但均无正面答复。情急之下,公司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了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形成了决议。事后,公司第一大股东以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违法为由,起诉要求宣告该决议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该董事长接到了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的提议,也没有证据表明该董事长拒绝履行职务,故宣告该决议无效。
分析:本案中,提议人没有书面向董事长提交召开临时董事会的提议并留下相关证据,是其败诉的主因。从提高公司运营效率角度,可以设计以下条款避免这种尴尬局面:(1)向董事的工作单位地址或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董事确认的其他地址发出信函,均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2)董事长在有关方依法提议后三日内不召集和/或主持召开董事会的,视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当然,本案不仅仅涉及效率,还涉及大小股东纠纷的问题。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大股东代表担任,但小股东提出这样的限制性条款,大股东从情理上无法拒绝。
5. 未雨绸缪,完善僵局解决机制。如果公司出现亏损、股东矛盾激化,光靠协商就解决不了问题。如果各方僵持不下,出现公司僵局,则会几败俱伤。提前设定一些规则,不但可以解决僵局,还可以免伤和气。以下简单介绍通过股权转让退出条款和约定解散事由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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