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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发布日期:2016-12-29    作者:赵双剑律师


  协议管辖是指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管辖法院,又称为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有以下要求:当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协议管辖,其他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仅限于五个,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协议管辖不仅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要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的,其约定无效;当
  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凡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加以变更。
  此外, <民事诉讼法>第25章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也作了特别规定,主要有:
  ①特别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以及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专属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时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外国法院无权管辖。
  ③协议管辖。涉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里"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是指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被告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等。
  ④应诉管辖。也叫推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即无独立的管辖权协议,合同中无选择法院的条款,也无任何口头承诺,只是当一方当事人在一国法院起诉时,另一方对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或者无条件应诉,或者在该法院提出反诉,这都表示当事人已接受该国法院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上是地域管辖的内容。应当注意: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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