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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速建立刑事损害补偿制度

发布日期:2004-09-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概念

  被害人刑事损害补偿制度,也称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一定程度物质损失,该物质损失,由于犯罪人无力赔偿,或由于案件尚未侦破,犯罪人尚未捉拿归案,而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获得赔偿,国家通过一定法律程序,按照一定原则,对被害人或其家属给予一定损害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该制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补充制度,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目前世界上已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实施该制度。该制度与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维护被害人权益,鼓励被害人积极同犯罪作斗争的功能上虽有重合,但二者有着质的区别:

  1、主体不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或其他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及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除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外,还包括: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监护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刑事损害补偿制度的补偿主体是国家,是国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援助。

  2、责任依据不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主要依据是过错责任,特别是刑事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依据其过错程度来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部分依据法定原则,如监护人承担赔偿,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义务。补偿制度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国家福利性质,国家对被害人损失,给予适当救助、援助,国家不存在过错。

  3、标准不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的全部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全部物质损失,全额进行赔偿。补偿制度,补偿金额并不是全部补偿,是国家对被害人损失给予适当的救济、援助,不可能等额补偿。

  二、建立刑事补偿制度的客观需要和法律渊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条件有了很大改善,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这一时期犯罪现象也发生了变化,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犯罪行为在性质上越来越恶劣,手段越来越狡猾、凶残。在杀人犯罪中,受卑鄙动机和变态心理的支配,以极残忍的方式连续杀死多人的恶性案件连续发生,如最近发生的,杨新海案、黄勇案、马加爵案。重大恶性事故接连不断,该类犯罪往往造成数人伤亡,甚至数十人伤亡。受害人不仅精神上受到重大伤害,财产也遭受重大损失。为支付高额医疗费,举债治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着落,死亡的,使家庭失去生活支柱,陷入困境。在全面建设小康的征途中,使得这部分人刚刚脱贫,又因被害而陷入贫困,温饱难于解决。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该制度受很多条件制约,并不是每位受害人均可的通过该制度获得赔偿。对于案件尚未侦破,犯罪人未抓获,犯罪人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受害人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得到赔偿。

  我国社会保障、救济制度近年来有了很快发展。但是救济对象过窄,仅限于三无人员,灾民等人员,救济数额过低,并不包括刑事被害人员。从此途径很难得到解决。

  有些被害人不能得到赔偿,采取一些过激行为:纠缠承办人,围阻党政机关、政法部门,阻塞交通要道,上访,甚至以暴易暴,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与团结,使政法部门工作极为被动。已经发展成社会问题,单靠政法部门无法解决。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在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同时,加快建立国家刑事损害补偿制度作为补充,从法律制度上解决。

  被害人应获得物质补偿的权利,在宪法中也有体现。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该条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物质保障权。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对公民的关怀,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弱势群体,更应受到国家和社会关怀,实现物质保障权。

  三、刑事损害补偿制度基本内容

  刑事损害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在外国有不同说法,主要有3种说法,(一)国家责任说,认为国家对其国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国家未尽到责任,造成被害人损失,就应给予适当补偿。(2)分担厄运说,认为犯罪作为社会现象无法避免,被害人无理由独自忍受,独自承担这种损害,社会应予分担。(3)社会福利说,认为社会应关心和改善每个成员的生活,而被害人也应得到社会救助、援助。我们国家刑事损害补偿制度应建立在社会福利理论之上。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是共同奋斗目标,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当被害人遭受损失,得不到赔偿,生活陷入困境时,国家应给予援助。

  我国建立刑事损害补偿制度,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基本内容:

  1、补偿的对象及范围:补偿应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仅包括人身伤害造成损失,还应包括财产损害造成损失。保护人权已被写进宪法,生存权,发展权是基本人权,人类生存,除生命健康、安全要求外,还应具有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否则生存权无法实现。在被害人条件方面,应仅限于被害人的自然人及其家属,而不包括法人,其它组织。因为该补偿制度是建立在社会福利理论基础之上,是国家为了保障被害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而给被害人救助、救济。

  2、补偿条件:补偿条件是国家进行补偿的重要依据,各国法律性质不同,则补偿条件也有所不同。我国补偿条件应体现社会福利性质。主要条件(1)案件已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因案件未侦破、犯罪人未抓获、犯罪人无执行能力,被害人没有得到赔偿。(2)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3)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没有过错或主要过错。(4)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尽了协助义务。(5)在犯罪后一定期限内提出。

  3、补偿金额:补偿金额并不是全额补偿,仅是国家救助的一种形式,不可能补偿全部损失,是对被害人损失适当的补偿。补偿金额应依据被害的性质、程度、损失情况,损失对被害人生活影响程序。补偿金额还应考虑被害人责任程度,无过错,无责任者,优先补偿,罪过严重者不予补偿。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者,不再进行补偿。

  4、补偿机构和补偿程序:在补偿机构方面,应与法院分设,成立专门补偿机构,依法院裁决支付补偿金。在补偿程序方面,一般先由被害人或近亲属向法院提出补偿申请,法院通过合议庭审查,作出裁决,如果被害人对裁决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被害人凭法院裁决,至国家补偿机构领取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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