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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1-13    作者:王芳平律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5〕1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激活信用服务市场,促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奖惩机制的形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增强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
  二、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
  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相应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重点在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将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采用集中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将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对于信用记录显示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予扶持;信用记录显示信用不佳的企业,不列入供应商名录(库)。
  (二)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对参与的投标企业、个人,应要求其提供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评判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将招投标企业的信用记录作为资格预审、评标、定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四)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应将受让人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作为受让人资格审查参考依据之一,对于未提供信用报告或报告显示信用不佳的,不列入受让人候选名单。 
  (五)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时,应把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不纳入资金扶持范围。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审查企业信用状况,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 
  (七)对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和周期性审验。在进行企业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和周期性审验时,将申请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八)对社会法人(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下同)、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认定。在办理社会法人、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认定业务时,应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九)事业单位综合监管。建立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将事业单位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事业单位综合监管的参考依据之一。
  (十)政府公共资源分配。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积分入户等工作中,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必要的审查依据之一。
  (十一)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用、管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等管理工作中,用人机关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资格审查、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之一。 
  (十二)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市场中介组织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加快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宁夏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要求,建立本部门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推进信用记录的归集和共享。自治区按照顶层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建设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满足各级政府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面向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社会化信用服务机构征信等服务需求。
  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使用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可以从以下渠道获取:
  (一)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 
  (二)自治区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利用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
  (三)依照相关法规设立的社会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评级报告等。
  四、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加快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信用服务组织体系。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征信机构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培育和促进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
  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鼓励征信机构依法利用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力度。
  对在自治区开展业务的征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促进征信机构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健全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加强征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确保征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推动行业自律和企业内部规范管理。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开展行业信用评比评价等活动。企业可参照行政机关的做法,在企业自主组织的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大宗交易、经营决策、人员招聘等企业活动中,将相对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企业行为的重要参考,防范经济活动中的信用风险。
  五、健全社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利用现有信用信息共享渠道和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六、强化对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使用的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将实施此项工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完善激励惩戒机制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制度。
  各级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考核。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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