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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3    作者:王芳平律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有关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1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有关单位(名单附后)。各县(市、区)考核工作由所属市级人民政府自行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
  二、考核内容
  (一)应急准备。包括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值守,信息报送,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宣教培训等工作。
  (二)应急处置。包括响应速度、处置措施、指挥协调、新闻发布、处置效果等工作。
  (三)善后处理。包括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事后评估等工作。
  (四)保障能力。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平台建设、避难场所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五)应急值守。包括信息报送、应急值守及相关制度、节假日期间值班安排等工作。
  (六)宣教培训。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见》等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落实,及应急管理培训和应急管理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三、考核方式
  由自治区政府效能办统一考核,自治区政府应急办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
  (一)自评。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有关单位每年11月20日前对当年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自评,于当年12月1日前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
  (二)评定。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根据报送情况,结合日常工作,按照本办法评定,报自治区政府效能办。
  五、考核等级
  考核满分为100分,折算计入效能目标工作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市、县(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依据,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二)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对考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政府应急办。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五市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应急准备(30分)。
  1﹒基础性工作(20分)。健全领导机构,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办公人员和工作经费(5分);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每年听取应急管理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5分);应急委员会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本区域的应急准备、风险评估、应急联动等工作(5分);加快应急平台建设,尽快实现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平台的联网对接(5分)。
  2﹒应急能力建设(10分)。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2分);制定应急管理工作各项制度(2分);编制本地区多发、易发地质滑坡、洪涝、道路交通、消防等不同灾种的应急救援预案(2分);开展重特大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工作,并进行公示(1分);落实重特大风险源和隐患点“一对一”应急预案(1分);规范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做好预警响应准备工作(1分);每年至少开展1次综合应急演练(1分)。
  (二)应急处置(20分)。
  快速组织先期处置工作(3分);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措施得当、有效(3分);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设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2分);建立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3分);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应急处置,效果明显(2分);准确、及时、全面向新闻媒体公开相关信息(2分);先期处置措施科学、及时、有效,迅速控制事态发展(3分);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基本控制或消除后,及时宣布结束应急响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或衍生事件(2分)。
  (三)善后处理(10分)。
  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2分);协助查明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1分);及时对较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1分);协助对重大以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1分);结合实际,及时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制订善后工作计划(2分);在重建方案规定的时间内恢复行政区域内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1分);及时编制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及年度突发事件评估报告(2分)。
  (四)应急保障能力建设(10分)。
  建立社会应急救援队伍(2分);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2分);建设或完善已建避难场所,做好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和标示、标牌的养护(2分);编制场所运行方案,细化人员疏散预案,搞好演练(2分);建设应急储备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2分)。
  (五)应急值守工作(20分)。
  一般突发事件2小时内未向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报送信息的,每次扣3分;较大以上或敏感性突发事件,1小时内未向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报送信息的,每次扣3分;未按规定办理、回复领导批示的,每次扣3分;未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的扣2分;抽查发现无人值班每次扣2分;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要求的每次扣2分;重大会议、活动和节假日期间未按要求报送值班安排的,每次扣1分;无故缺席应急平台视频会议例行点名的,每次扣2分;每月统计上报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发生类型、数量、性质、死亡人数等情况并上报,未上报的扣2分。
  (六)宣教培训工作(10分)。
  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2分);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13〕1号)等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内容(2分);每年至少开展1次基层应急管理干部培训(2分);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应急管理宣传,开展应急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活动(2分);使用统一的应急管理标识(2分)。
  二、区直有关部门和中央驻宁有关单位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应急准备(30分)。
  1﹒基础性工作(20分)。主要负责人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健全领导机构,明确应急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人员、办公场所(8分);听取应急管理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应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6分);实现本部门应急指挥中心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平台的联网对接(6分)。
  2﹒应急能力建设(10分)。制定本部门总体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2分);编制本部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2分);编制重特大风险源和隐患点“一对一”应急预案(2分);规范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做好预警响应的准备工作(2分);每年至少开展1次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综合应急演练(2分)。
  (二)应急处置(20分)。
  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工作(4分);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确定突发事件等级,并向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4分);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本部门的职责,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4分);建立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主导或配合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4分);应急处置措施科学、及时、有效,迅速控制事态发展。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基本控制或消除后,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4分)。
  (三)善后处理(10分)。
  及时查明各类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5分);及时编制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及年度突发事件评估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5分)。
  (四)应急保障能力建设(10分)。
  建立社会应急救援队伍(3.5分);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3.5分);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3分)。
  (五)应急值守工作(20分)。
  一般突发事件2小时内未向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报送信息的,每次扣3分;较大以上或敏感性突发事件,1小时内未向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报送信息的,每次扣3分;未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的扣3分;抽查发现无人值班每次扣3分;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要求的每次扣3分;重大会议、活动和节假日期间未按要求报送值班安排的,每次扣2分;每月统计上报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发生类型、数量、性质、死亡人数等情况并上报,未上报的扣3分。
  (六)宣教培训工作(10分)。
  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3.5分);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13〕1号)等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内容(3.5分);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应急管理宣传活动(3分)。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单位
  一、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民委(宗教局)、公安厅、安全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
  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广电局、体育局、安监局、统计局、林业局、粮食局、旅游局、供销社、人防办、食品药监局、宁东办、物价局、消防总队、监狱管理局,检验检疫局、储备局、邮政管理局、气象局、地震局、烟草专卖局、银川海关、宁夏煤监局、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宁夏公司、中国移动宁夏公司、中国联通宁夏公司、宁夏电力公司。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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