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不能缺失

发布日期:2009-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票价引起争议的原因,不在于运营者的惟利是图,而是政府引导的缺位。鸟巢的运营者不需要对民众负责,只需要对业绩负责,但“鸟巢业主”需要对公众负责,为公众提供一个定价合理的“鸟巢景区”

  《法制日报》近日报道,奥运会后,鸟巢已开始对外售票,没有任何优惠,也没有半价票,只有持有军残证的人士和低于1.2米的儿童可以免票。作为国家体育场,作为一个受民众瞩目的公共体育场所,这样“自行定价”且没有任何优惠引来不少争议。

  公众对于鸟巢定价存有异议的理由很简单:鸟巢作为北京奥运会最重要的承载场所,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既然不少景区都有半价票和各种优惠措施,鸟巢这一知名度更高的“景区”在推行优惠措施上,应该比其他景区有过之而无不及,而非相反。至少在不少普通公众的眼中,鸟巢定价关涉公共利益,不能“自行其是”。

  但问题远没有公众想象的那么简单。如果鸟巢属于纯粹的公共物品,按照公共利益的原则,由政府投资作为社会公益项目的体育场馆,其在核定票价时,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市场运营的角度出发定价,至于说这种“反市场”的运营模式必然出现的亏损,则会由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来弥补。那么,对鸟巢票价的争议,只需要相应的政府部门出面即可解决。

  可是,鸟巢门票定价的复杂之处在于,它并非像普通公众想当然地认为的那样,是不折不扣的公共物品。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鸟巢这座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体育场馆,在规划初期,考虑到投资额度大,赛后营运成本高等特点,就采用了“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借用一位北京奥组委专业人士的话说,就是“奥运'鸟巢'要孵产业'金蛋'”。

  这意味着,至少在一定时期内,鸟巢并非纯粹的公共物品。现实的情况是,鸟巢的“业主”是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而北京中信联合体国家体育场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体运营公司)拥有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30年的国家体育场经营权,原代表北京市政府出资的北京市国资公司30年不参与分红,其在经营期满后将收回完好的体育场。

  30年的自主经营权,说明企业在这30年内拥有完全的定价权。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期限,按照自己的经营方案,核定一个可以确保自己到期收回成本并且有所盈余的票价。至于说这个票价的高低,虽说经营方拥有完全的自主权,但它不可能高得离谱,因为对于公众来说,作为非必需品的“参观鸟巢”,如果票价过于不现实,“用脚投票”是最好的选择。不过换一个角度看,鸟巢定价肯定又不会太低,一来市场运营要确保运营者的收益,二来鸟巢是一个独一无二的场所,肯定有巨大的市场空间。

  不过,虽说运营者根据与“鸟巢业主”签订的协议,拥有经营自主权,但这种市场化却有一个严格的限定条件,即“政府引导”。鸟巢票价引起争议的原因,不在于运营者的惟利是图,而是政府引导的缺位。鸟巢的运营者不需要对民众负责,只需要对业绩负责,但“鸟巢业主”需要对公众负责,为公众提供一个定价合理的“鸟巢景区”。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作为“鸟巢业主”的政府可以擅自越过经营者改变票价,而是说它应该在签订“市场化运行合同”之前,充分地考虑民意对鸟巢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愿望,与经营者就票价达成一个相对合理的约定。即便是在协议签订之初无法预见或者预期与公众的心理定位有所差别,其也可以在民意出现异议时,以通过修改与经营者所签契约的方式,借助适当改变经营期限手段,把鸟巢票价约定在一个公众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这才是“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模式的核心所在。(志灵)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